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钦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钦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规定,现结合钦州市实际,对加强钦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明确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主要为:1.困难家庭劳动者(指脱贫户家庭成员、监测户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特困人员)。2. 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各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3.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4.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的劳动者,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身份人员)。5.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
以上1至5简称“五类人员”。以上享受补贴人员需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劳动预备制培训需年满15周岁。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职业院校在校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我市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的,按照初级1800元/人、中级2500元/人、高级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证书获取率不低于80%,并且在培训结束后就业率不低于30%的,按照初级1800元/人、中级2500元/人、高级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为100%,并且在培训结束后就业率不低于30%的,按照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用工主体(包括就业帮扶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由用工主体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为依据将培训补贴拨付给企业或培训机构。
(三)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1800元/人、中级2500元/人、高级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年·人、高级工6000元/年·人、技师8000元/年·人、高级技师100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完成培训后参加技能鉴定考核未能取得证书的,出勤率达到90%(含)以上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出勤率未达到90%的,不予兑现补贴。
(五)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1.参加SYB培训(即“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产生企业想法”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IYB培训(即“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E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3.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4.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六)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元/学年·人;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5000元/学年·人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七)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标准。困难家庭劳动者(即脱贫户家庭成员、监测户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个人、培训机构或企业)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对于获批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80万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25万元。
二、明确培训资质和培训职业(工种)
(一)培训资质。本科专科高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以及经具有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类培训项目。
(二)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执行动态调整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均可承担人社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根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可依托市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但需向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材料、近一年开展补贴性培训情况报告等。
三、严格培训管理工作
(一)开班审核。严格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开班要求,所有培训班必须通过系统申报,未通过系统申报开班的,视为无效培训,不予以兑付补贴。每个培训班申领职业培训券(即电子培训券)人数占该班总人数的50%以上(自主培训要求80%以上)方可开班。培训监管关口前移,坚持“谁审批、谁抽查”原则,在审核开班时对已录入系统的培训对象每个班次随机抽查5人,抽查内容包括人员身份、年龄、培训意愿等,有效甄别参训人员身份的真实性,防止出现不符合政策要求人员参加培训,并做好抽查记录。培训开班申请通过系统逐步实现无纸化,有条件的县区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二)过程监管。充分利用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确保培训真实性。每个培训班必须通过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完成考勤打卡,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系统故障特殊情况外,参训个人考勤打卡率未达到80%(不含)的或实际培训课时不足的,该培训班不予兑付补贴。非取证类培训以过程监管、线下监管为主,按照“谁审批开班、谁负责监管”的原则,每个培训班至少不定时抽查一次培训情况,抽查内容包括人员到课率、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培训效果等,并做好抽查记录。取证类培训以结果监管、线上监管为主,通过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监管培训过程。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由钦州市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科或县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每季度至少抽查2次。
(三)鉴定评价。申请单位要提前15个工作日,向钦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鉴定申请,由该中心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统筹安排第三方鉴定评价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方鉴定评价机构在广西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平台和职业技能鉴定在线平台完成报名组织、鉴定准备、鉴定组织实施、证书管理等职业技能鉴定全流程业务工作。坚持“逢考必督、应督尽督”工作原则,钦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第三方鉴定评价机构分别派出内外部督导员,对每个批次、每个考场进行质量督导,确保鉴定评价质量。创业培训考核,由钦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培训班进行书面答辩考核,并组织专家对创业培训计划书进行评审,书面答辩考核和创业计划书评审合格的,由该中心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补贴拨付。补贴申报受理单位、审批单位要对每个培训班随机抽查30%,抽查内容包括参加培训情况、考核情况等,并做好抽查记录。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每一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含生活费补贴)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隐私应隐藏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金额等。
四、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款规定限制。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三)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补贴申报单位和个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依法纳入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钦州市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2.钦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工种、课时目录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