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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9557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民政局成文日期:2017年05月05日
标  题: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民发〔2017〕46号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5日

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5-05 00:00     来源:钦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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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计委、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局、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社会工作局:

    为做好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根据《民政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教育厅 公安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16〕67号)精神,钦州市民政局、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计委制定了《钦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钦州市教育局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55日印发

钦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

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教育厅 公安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16〕67号)精神,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扎实推进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使农村留守儿童普受惠、长受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优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为重点,以深化关爱活动为总抓手,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有针对性、长期性的关爱帮扶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美满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1.儿童权益优先。从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实际出发,突出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父母及委托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专项行动的落脚点。

2.分类施策。将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和患病、残疾的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分类施策、精准保护,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3.动态管理。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动态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坚持“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边帮扶”的原则,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

4.工作目标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各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指挥中心、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热线、救助电话等各类渠道途径,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儿童有关信息。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民政部门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不当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逃学旷课,存在监护缺失等行为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采取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口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口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口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依法予以查处,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七)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按照《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民电〔2016〕92号)、《钦州市民政局关于

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钦民发〔2016〕54号)要求,2017年7月31日前,县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再次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同时积极协调县级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全面、清晰地掌握我市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将父母双方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或一方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0-16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工作管理系统。加强与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中小学校的沟通协作和资源整合,实现家庭关爱、学校关爱、社区关爱、社会关爱的统筹、协调、可持续的联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解读宣传《意见》精神,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成熟工作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八)切实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和公益慈善方面的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补贴范围,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范围,协调公益慈善力量提供关爱帮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见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行动安排

(一)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4月—2017年9月)。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详细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钦州市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钟  翔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凌国江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开立  市综治办副主任

      杜应参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华艺  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黄新琼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黄东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戴联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钦州市专项办”),办公室设在钦州市市民政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钦州市民政局凌国江副局长兼任。

(二)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县级民政部门,并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和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县(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至市民政局。

(三)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各级综治组织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钦州市专项办”将会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对责任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各县(区)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县(区)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五)及时总结经验,按时报送材料。在专项行动中,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在2017年8月底前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附件1)。且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典型案例收集等工作,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数据汇总和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编写专项行动进展简报。同时,县级民政局按时填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于每个季度结束前10日内报送“钦州市专项办”;并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前和2017年12月15日前报“钦州市专项办”。

    各县(区)民政局要汇总形成本辖区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9月20日期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9月15日前报送“钦州市专项办”。联系人:颜昌凤 ,联系电话:3891392,传真:3892553,邮箱:qzmzflk@163.com

 

附件:1.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2.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留守儿童情况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就读

学校

 

现居

住地

 

留守儿童父母情况

父亲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

电话

 

母亲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

电话

 

当前务工地点

 

受委托监护人情况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

电话

 

与留守儿童的关系

 

现居

住地

 

委托监护期限

 


    本人 (受委托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姓名) 委托,担任 (儿童姓名) 的受委托监护人,并自愿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委托监护事项及权利、义务由 (监护人姓名) 与本人协商确定。现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




受委托监护人:(签字)              时间:           

监督人(盖章):xx村居民委员会     时间:           

填表证明人(签字):                时间:           

 

附件2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人

 

地区

前期摸底排查数据

对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和无人监护

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落实情况

失学辍学儿童返校复学数量

无户籍儿童户口登记数量

对失职父母的处置情况

无户籍儿童

无人监护儿童

父或母无监护能力儿童

失学辍学儿童

父或母一方留家照料

父或母带儿童外出共同生活

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

委托其他亲属、朋友监护

由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监护

由救助管理机构临时监护

由福利机构临时监护

批评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剥夺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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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注:

1.1-4列为专项行动开展前的摸底排查数据情况。

2.5-17列为专项行动开展后的有关措施落实情况。民政、教育、公安部门要协助镇人民政府填报10-17列有关数据。

3:表间勾稽关系:113列,2+35+6+7+8+9+10+11列,412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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