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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50700008105261C/2020-08177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0年07月12日
标  题: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灵山县万佳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价格〔2020〕22号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5日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灵山县万佳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2020-07-15 00:00     来源: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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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鉴于灵山县万佳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如下简称万佳公司)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已执行到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112号)和《灵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灵山万佳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全区视频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县万佳公司管道天然气(LNG)的销售价格批复如下: 

  一、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购进价格+区内短途运输价格+配气价格。 

  (一)购进价格为多气源的,按综合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区内短途运输价格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二)配气价格。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0.90/立方米;非居民用气综合配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0.90/立方米,即按年度计算,你县万佳公司非居民各类用气综合加权平均配气价格不得超过0.90/立方米。 

  (三)管道燃气实行配气价格管理后,为了节约能源,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仍实行阶梯销售价格,具体销售价格详见《万佳公司居民生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再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二、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联动。万佳公司对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可按照如下方法联动调整。 

  (一)购进价格变动超过10%时,万佳公司的燃气销售价格可同向、同幅度联动调整。 

  (二)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购进价格-上一期综合加权平均购进价格)×1+联动系数)。 

  联动系数为0.02069(含联动调整差额损耗、销项税及税金附加)。 

  (三)联动调整周期。为了保持燃气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该周期内万佳公司加权平均购进价格变动超过10%的,以该周期前一月的加权平均购进价格为联动基准价格,销售价格可以同向、同幅度进行调整。 

  (四)万佳公司在实施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前10天,应将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幅度、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等,通过公司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将价格调整情况报灵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万佳公司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执行范围 

  万佳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区域。 

  四、加强燃气价格监管 

  (一)万佳公司要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价格台账,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并在每年的731日和次年131日前,分别将本单位半年和全年燃气配气价格执行情况报送你局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你局要加强对万佳公司燃气销售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万佳公司的配气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五、执行时间 

  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万佳公司居民生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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