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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制度》政策解读

2019-03-04 00:00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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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市监发〔2018〕23号)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和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制度》(钦审批发〔2019〕8号)。

二、主要内容

(一)文件依据

(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的基本含义。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注册事项(设立、变更、注销),除涉及负面清单事项外,实行一人核准制,即登记注册全程,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和签署法律文书、依法作出登记注册决定等环节,均由经本局授权的、能够独立行使法定职权的同一注册登记人员负责。

(三)工作要求

1.人员条件。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的窗口审核员必须为在职在编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并获得执法资格;原则上需从事注册登记工作一年以上或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3年以上,熟悉注册登记业务,通过相关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并且能够独立完成注册登记业务。不符合条件或未获得书面授权的审核人员不得行使“审核合一”审批权;本局书面授予窗口登记人员“审核合一”审批权,并予以公示。

2.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实行“审核合一”登记事项范畴:内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股权冻结(司法协助);股权出质。

3.暂不实行“审核合一”的事项(负面清单):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涉及前置许可或者专项审批的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场所证明意见模糊的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内资企业分立、合并登记;审核员认为不宜“审核合一”的其他重大、疑难登记事项。

4.工作保障。对审核员办理的登记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重点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要求审核员进行补正或者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须依法撤销登记。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进行培训指导。

5.工作程序。除了重大登记事项外,实行“审核合一”的事项实行一人核准制,重大登记注册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审核员在作出登记注册决定时,有权在出具的法律文书上签署姓名,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审核员工作的变动,或者市场主体资格的丧失而免除。

6.审核人员职责。审查申请人以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同时审查其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属于本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或者换发营业执照。出席特殊疑难事项登记会审会议。审核员回避规定。审核员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严禁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法定登记条件。

7.审核人员的禁止行为。一是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核准等不作为行为。二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准决定。三是超越委托的审批权限擅自进行核准。四是未履行首办负责、一次说清、限时办结等行政效能制度;态度冷漠、粗暴,用语不文明,办事推诿。五是法律党纪禁止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8.登记人员责任规定。登记人员要对自己办理的登记注册业务负责终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均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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