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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钦南区居民自家培育的苗木售卖是否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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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是钦南区的居民,将自家培育的造林苗木售卖到市场上,是否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请相关部门核实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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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数量不得超过其家庭承包林地的年度用种量,且不得出售、串换假、劣林木种苗。如您还有其他有关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方面的疑问,可联系市林业种苗管理站,电话:0777—2841026,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疑问。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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