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调查征集 > 征集结果公示

钦州市气象局关于公开征求《钦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表

2025-10-09 10:13     来源:钦州市气象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序号

原条文

提出单位

具体意见及理由

采纳情况

采纳理由或修改情况

1

第四条“应当依法依规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钦州市财政局

将第四条中“应当依法依规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修改为“应当依法依规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及财政职责规范有关表述。

不采纳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

第十九条【雷电灾害区域评估】  

灵山县人民政府

建议将“第十九条[雷电灾害区域评估]下列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删除。理由:没有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采纳

已删除。

3

第八条【雷电监测、预警和应急】化工园区、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应当配备应用雷电预警系统

广西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建议该条款进一步明确“化工园区”、“大型油气储存基地”的概念,以及配备应用雷电预警系统的范围(是否每家企业都配备,还是园区集中配备?)。若无法明确,建议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2024)修改为“大型油气储存企业、 地属多雷区或强雷区的二级以上石油库应设置雷电预警系统”。

采纳

已将“化工园区、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应当配备应用雷电预警系统,”修改为“化工园区、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大型油气储存企业、 地属多雷区或强雷区的二级以上石油库应当配备应用雷电预警系统,”已采纳。

4

第八条【雷电监测、预警和应急】化工园区、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应当配备应用雷电预警系统,开展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涉及使用气象专用技术设备的,应定期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备设备购买和使用情况。

广西永盛仓储有限公司

报备设备购买和使用情况具体周期? 

采纳

已根据其他单位反馈意见将第八条【雷电监测、预警和应急】“涉及使用气象专用技术设备的,应定期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备设备购买和使用情况。”删除。

5

第十八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广西永盛仓储有限公司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在已运营项目补充评估是否有效? 

不采纳

答:近些年雷电灾害天气越来越频发,根据当前气候特征开展雷电评估,可以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提供一份科学有效的参考,进一步改进防御雷电灾害措施,提升防御能力。

6

第十八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第十九条【雷电灾害区域评估】、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八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第十九条【雷电灾害区域评估】、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均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且内容有交叉,建议此三个条款合并,细分评估对象、实施评估的阶段、实施评估的主题。

部分采纳

合并十八、十九条内容,保留二十条。修改为“第十八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点工程划分标准依照发改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大型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公路、铁路、桥梁、发电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含热能利用)工程等建设工程(大型建设工程划分标准依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石油化工、燃气、氢气、氧气、炸药、弹药、烟花爆竹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

(四)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体育场馆、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公共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编制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等项目立项, 项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并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在编制规划和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并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审查内容。”采纳情况:部分采纳。理由:第二十条为对评估机构的规定,与十八、十九条区别较大。

7

第十八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八条中“国土空间规划”通常不涉及具体项目的建设内容,难以在规划编制阶段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建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阶段暂不纳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对象。 

采纳。

已删除“国土空间规划”。

8

第十九条【雷电灾害区域评估】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九条“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重点工程”的“重点工程”,如何界定是否为重点工程,建议明确。

采纳

已在十八条将“(一)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重点工程;”修改为“(一)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明确(重点工程划分标准依照发改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9

第十条【雷电灾害防御宣传】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群众

《钦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补充建议: 拟在其中增设壮语宣传专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第十条“雷电灾害防御宣传”中新增壮语宣传专项内容 建议将原第十条修改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壮族聚居区(含壮族人口占比超30%的乡镇、行政村),应当同步使用普通话和壮语开展宣传教育,确保防疫知识直达各族群众。” 说明: 此补充建议紧扣《办法》“面向群众宣传”的核心要求,通过“普通话普及 + 壮语补充”的双语模式,既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又确保壮族聚居区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体、汉语使用不熟练群体)准确理解防御知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办法》在民族地区的针对性和实操性,与原条款“全社会参与”的原则高度契合。

采纳

已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民族地区特点,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0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意见。

11

广西电网有限公司钦州供电局

无意见。

12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意见。

13

钦州市林业局

无意见。

14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无意见。

15

钦州市直属机关服务中心

无意见。

16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片区应急管理局

无意见。

17

浦北县农业农村局

无意见。

18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无意见。

19

钦州市教育局

无意见。

20

钦州市水利局

无意见。

21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意见。

22

钦北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23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无意见。

24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意见。

25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无意见。

26

浦北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27

钦南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28

钦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无意见。

29

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

无意见。

30

广西三同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

无意见。

31

广西华茂气象科技有限公司

无意见。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