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6个单位)
序号 |
单位名称 |
意见内容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
建议删除清单中序号为104“生产柑橘、荔枝等果树种苗备案”备案事项。 理由:该备案事项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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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浦北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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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104备案事项“生产柑橘、荔枝等果树种苗备案”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30日起废止。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建议删除该项行政备案事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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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比对,2023年《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试行)》以及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已认领的部分行政备案事项未纳入《广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5版)》,而实际工作中这些行政备案事项又存在办理需求。实施部门该以哪个标准执行,为确保行政备案事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
不予采纳。根据桂政数办发〔2025〕3号,本次公布的事项清单以事后备案为主,清单外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开展事前备案的,从其规定。 |
已电话沟通 | ||
3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1.主项名称: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实施机构建议修改为市行政审批局。 修改理由:根据钦政发〔2017〕23号文件精神,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项目编号D27005)的行政许可权已划转市行政审批局,结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应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目前,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的审批部门为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建议备案实施机构为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后将信息同步推送市出版行政部门。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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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项名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实施机构建议修改为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修改理由: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灵山县的出版物发行业务审批部门为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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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项名称: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实施机构建议修改为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修改理由: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灵山县的出版物发行业务审批部门为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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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项名称: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终止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备案。实施机构建议修改为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修改理由: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目前,灵山县的电影放映单位业务审批部门为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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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附件1序号第48: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理由: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事项已下放至县(区),因此该事项的实施机构建议删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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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1序号第51: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 理由:权责清单上暂不执行该事项,建议删除。 |
不予采纳。经了解,该事项是与其他事项一并办理,而不是不办理且桂政数办发〔2025〕3号已明确各地各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行政备案事项的,应与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
已电话沟通 | ||
5 |
市农业农村局 |
1.建议删除序号104项目:生产柑橘、荔枝等果树种苗备案。 理由:该项目设定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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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序号105项目: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备案,市级主管部门建议调整为钦州市海洋局。 理由:因机构改革,2024年7月1日起,我局原渔业管理职责已划入市海洋局,因此水生动物备案工作的市级主管部门应调整为市海洋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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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商务局 |
建议将序号107子项名称 “商业特许经营跨省经营备案”修改为“商业特许经营跨省经营备案的初审”。 理由: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工作下放的通知》(桂商贸发〔2014〕42号),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的下放事项为:“完全下放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自治区内经营);下放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跨省经营)材料的初审。”。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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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卫生健康委 |
1.建议将“113.医师取消多机构备案”“114.医师离开执业岗位备案”继续保留在市行政审批局食药卫健审批综合窗口办理。 理由: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务办发〔2023〕6号),推动行政备案“应进必进”,各级各部门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本部门行政备案事项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行使各行政备案。2017年成立行政审批局时候,已将我委负责审批事项和人员、编制一起划转到市正在审批局。2.医师取消多机构备案、医师离开执业岗位备案属于医师执业注册事项中的子项,需要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操作办理。2017年成立行政审批局时候,已将医师执业注册划转到市正在审批局办理。我委没有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和账号。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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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将“11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新建、改建、扩建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实施机构增加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理由: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扩权强区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发〔2015〕19号)精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属于委托下发事项,2015年我委印发《关于印发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卫计委发〔2015〕4号),已将该项目委托下放到各县卫生健康局办理。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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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将“142.药用植物资源迁地保护基地备案中的实施机构”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理由: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利用工作是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其“三定方案”中第十七项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
不予采纳。参照自治区桂政数办发〔2025〕3号,该项业务实施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
已电话沟通 | ||
8 |
市市场监管局 |
建议增加歇业备案事项。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
不予采纳。根据桂政数办发〔2025〕3号,本次公布的事项清单以事后备案为主,清单外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开展事前备案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管局相关备案事项为事前备案,不属于本次公布范围。 |
已电话沟通 |
9 |
市城市管理局 |
1.建议增加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理由:《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养护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验收材料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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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增加道路挖掘修复备案。 理由:《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后的修复工作一般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负责。 挖掘单位自行委托修复单位修复的,修复单位应当具有市政工程施工三级以上的资质。 挖掘单位应当与修复单位签订修复协议或施工合同,并且报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复过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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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钦州海事局 |
《钦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中所列事项不完全,补充我局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和活动备案等12项行政备案事项。 |
不予采纳。根据桂政数办发〔2025〕3号,本次公布的事项清单以事后备案为主,清单外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开展事前备案的,从其规定。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和活动备案等12项行政备案为事前备案,不属于本次公布范围。 |
已沟通 电话 |
11 |
市气象局 |
建议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备案、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项目纳入《钦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5年版)》 |
不予采纳。根据桂政数办发〔2025〕3号,本次公布的事项清单以事后备案为主,清单外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开展事前备案的,从其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备案、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项目为事前备案,不属于本次公布范围。 |
已电话沟通 |
12 |
钦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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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钦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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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民宗委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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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发展改革委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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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教育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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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科技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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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公安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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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民政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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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司法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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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财政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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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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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自然资源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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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交通运输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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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水利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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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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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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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应急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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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林业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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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国动办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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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大数据发展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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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医保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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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海洋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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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邮政管理局 |
书面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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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生态环境局 |
微信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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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话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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