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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钦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结果

2024-07-08 16:45     来源:钦州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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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回复意见 是否采纳
1 市财政局 建议将第四条(三)“建设大件垃圾处置设施”修改为“组织建设大件垃圾处置设施”。 采纳
2 钦南区人民政府     1.建议删除第五条中的“(三)依法查处辖区内违规投放、处置大件垃圾的行为”,理由: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无执法权。
    2.建议对第八条中的“确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小区、散居楼幢、老旧片区等应按照每个社区至少1个投放点的标准,由街道统筹实施”作出调整,在城区外围设立大件垃圾投放点,并下拨足够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聘请管理人员、车辆清运。理由:主城区预留空地有限,每个社区至少设立1个大件垃圾投放点不符合实际。
不采纳,理由:1.鉴于机构改革,市容环卫执法职能调整后由城区执法。2.大件垃圾出现区域主要集中于各社区,在城区外围设立大件垃圾投放点不符合实际。3.自“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政策实施以来,实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市财政局每年均全额返还两区人民政府。大件垃圾投放点的建设、聘请管理人员、车辆清运的工作经费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应由辖区政府从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合理安排。
3 钦北区人民政府 建议将第五条(三)“依法查处辖区内违规投放、处置大件垃圾的行为”修改为由城市管理执法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不采纳,理由:鉴于机构改革,市容环卫执法职能调整后由城区执法。
4 滨海新城管委 建议滨海新城区域范围内大件垃圾的管理职责明确为钦南区负责。 不采纳,理由: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滨海新城管委对辖区内的环境整治有督促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办公室、钦州高新区管委、三娘湾管理区管委无修改意见。截至通告期满,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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