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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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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众意见(通过邮箱发送) |
建议增加一条对于规模的规定,如限定户数或者人数就可设定专属网格”。理由:第五条【网络划分】中,对于城市网格、农村地区网格和专属网格,尤其是专属网格中的行政中心、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并没有明细。 |
不采纳。理由:立法表述不宜太细,且在《钦州市全面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方案》中已有相关规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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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议第十条把“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放在第(一)项。理由:与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款内容“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相呼应。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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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议在第十条增加一项“协助开展网格内民族团结进步、平安建设和文明创建等活动”。 |
采纳。已列为《钦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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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议对安全隐患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明确具体的上报时间。理由:对于出现安全隐患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尚未明确具体的上报时间,欠缺一些实践操作性。 |
不采纳。理由:安全事故上报时间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已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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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议第十条尽量精简,有部分稍显重复,不利于凸显每项的网格管理工作。 |
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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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议第十一条精简为网格指导员、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理由:网格人员配置层级越多,越不利于及时上报,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公共安全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等。 |
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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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议第十一条将专职网格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修改为“社会统一招聘”。理由:如果涉及到劳务派遣关系,不利于专职网格员的管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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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议第十三条明确专属网格长和专属网格员的经费支出问题。 |
部分采纳。在《钦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有关于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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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议第二十一条建立对兼职网格员的选聘或者退出机制。理由: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同样要履行网格服务管理工作职责,条例中明确了专职网格员的待遇,兼职网格员的待遇尚未明确。 |
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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