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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众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2024-05-30 18:00     来源:钦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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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众意见(通过邮箱发送)

建议增加一条对于规模的规定,如限定户数或者人数就可设定专属网格。理由:第五条【网络划分】中,对于城市网格、农村地区网格和专属网格,尤其是专属网格中的行政中心、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并没有明细。

不采纳。理由:立法表述不宜太细,且在《钦州市全面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方案》中已有相关规模规定。

2

建议第十条把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放在第(一)项。理由:与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款内容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相呼应。

采纳。

3

建议在第十条增加一项协助开展网格内民族团结进步、平安建设和文明创建等活动

采纳。已列为《钦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七)项。

4

建议对安全隐患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明确具体的上报时间。理由:对于出现安全隐患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尚未明确具体的上报时间,欠缺一些实践操作性。

不采纳。理由:安全事故上报时间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已有相关规定。

5

建议第十条尽量精简,有部分稍显重复,不利于凸显每项的网格管理工作。

部分采纳。

6

建议第十一条精简为网格指导员、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理由:网格人员配置层级越多,越不利于及时上报,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公共安全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等。

部分采纳。

7

建议第十一条将专职网格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修改为社会统一招聘。理由:如果涉及到劳务派遣关系,不利于专职网格员的管理。

采纳。

8

建议第十三条明确专属网格长和专属网格员的经费支出问题。

部分采纳。在《钦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有关于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

9

建议第二十一条建立对兼职网格员的选聘或者退出机制。理由: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同样要履行网格服务管理工作职责,条例中明确了专职网格员的待遇,兼职网格员的待遇尚未明确。

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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