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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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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提出的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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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财政局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围绕产业振兴推进全区财源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88 号)关于“定期评估现有产业支持政策,调整优化或取消投入产出比偏低的产业支持政策,提高产业支持政策的税收贡献度”“将地方税收贡献作为事前评估分析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税收贡献偏低的产业支持政策,无税收贡献的产业支持政策原则上不予出台”的要求,建议由市科技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进行评估,切实提升产业支持政策税收贡献度。 |
不采纳 |
理由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二十三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瞪羚”“独角兽”等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引育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和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 理由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纳入年度设区市绩效考核,在政策的扶持下,钦州市每年都能完成指标任务,而且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连续四年排名全区前四。 理由三: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纳入年度设区市绩效考核,(R&D)经费填报量80%以上来源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中伟、华谊、金桂、新天德等企业按关于研发投入指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的要求加强研发投入。 理由四:自治区将各地市高企扶持资金投入纳入自治区高企培育项目支持额度分配权重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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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发改委 |
9月27日专题会上市发改委提出将第九条修改为“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实际纳税、运营,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
不采纳,经咨询法务,这样表述同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
将第九条“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税务、统计登记均在钦州辖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按规定纳税,按时填报 统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或相关机构。对已获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同期内不能重复享受市本级其他相同类型的财政性奖励资金,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钦州辖区的企业须退回相关奖补资金。”修订为:“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或相关机构。对已获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同期内不能重复享受市本级其他相同类型的财政性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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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财政局 |
9月27日专题会上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应该设有上限。 |
采纳 |
经会后沟通,将第一条由“设立专项资金。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实际适当调整专项资金规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修改为“设立专项资金。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我市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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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向14个单位征求意见,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钦州高新区管委,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北区人民政府,钦南区科技局、钦北区工信局、灵山县工信局、浦北县工信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工高局等11个单位无意见。市工信局、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等3个单位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
2023年10月9日
关联文件: 钦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开征求《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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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