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26517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04日 |
| 标 题: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的函 | |
| 发文字号:钦审批函〔2025〕10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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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关于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有关部署,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实现法定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化管理,现将《钦州市行政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全面落实目录要求
本目录为全市通用目录,各级各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发布本部门负责公开的事项目录,严格按照本部门事项目录规定公开法定主动公开事项,不得缺项漏项。拟公开的信息应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应严格保密。需要公开的信息涉及敏感内容的,应脱敏处理后公开,保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障公众合理信息需求。
二、编制目录
市、县(区)各部门应以目录为基础编制本部门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确保相同事项跨层级、跨区域同源一致、统一规范。请各级各部门加快推进本地区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应于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目录编制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发布,县(区)相关部门应于2025年12月15日前完成目录编制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发布,如部门未开设网站,则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及时动态调整目录
规范性文件拟新增或者调整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变化需要调整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的,应当由负责公开该事项的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审核通过后及时调整本级目录。
四、科学分类处置超期信息
对已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要科学研判,分类处置,对仍具社会公开价值的信息可通过调整公开渠道(如转为档案查询等)或延长公开期限,持续发挥信息公开服务功能;对涉及公众利益但需要脱敏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后重新评估公开价值;对长期公开存在汇聚风险的信息建立退出机制,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全生命周期规范化管理。
附件:1.钦州市行政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2.市直各相关单位名单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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