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经钦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钦州市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钦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钦州市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长期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坚持依法公开,着重突出行政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
第二章 范围和主体
第四条 主动公开范围:(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未涉及上述内容的,但属于本单位履行外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公众权利、义务有影响的,应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能公开、尽公开。
依申请公开范围:(一)涉及个别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二)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三)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不予公开范围:(一)危及国防、外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事项的信息;(二)危及国家经济、金融利益的信息;(三)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四)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五)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包括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各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信息;(六)不成熟的过程性信息;(七)与行政机关履行外部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纯属内部事务的信息;(八)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工作主体。市、县区,钦州港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考核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各级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等)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责任主体。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等)负责人和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七条 建立上岗培训制度。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方能上岗,更换工作人员时,须向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在报送备案前,由上一位工作人员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采用跟班学习方式,为期5天以上,方可上岗。报送备案后,新工作人员需到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系统培训。
第八条 按时按量发布信息。(一)年内平均每个月至少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4条信息;(二)有独立部门网站的,每2周至少发布10条信息;(三)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工作动态”栏目每2周至少发布1条信息,每6个月至少发布一次“部门文件”信息;(四)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间公开。不得出现栏目内容空白、超时发布信息等现象。
第九条 建立读网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读网,每天及时检查信息发布情况2次以上,发现网站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杜绝出现严重错误。
第十条 按要求参加政务公开相关活动。按时按要求参加政务公开相关工作会议、业务培训、政务公开日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一条 按要求报送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材料。(一)市直及驻钦各相关单位每月15日前向市民服务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简称“一中心两馆”)报送上月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材料,如当月无信息的,应作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报送;(二)各县区、市直各相关单位每年1月3日和7月3日前,分别将上年全年和当年上半年信息公开统计表报送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三)其它政务公开工作材料按要求报送。
第十二条 依法及时处理依申请公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答复,在答复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做好主动解答工作。
第十三条 落实政策解读机制。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方案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解读材料。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包括:政府规章;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政府办公室或政府部门制发的其他具有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实施难度大等一种或几种情形的文件。
第十四条 建立“五公开”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制度。(一)决策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二)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三)管理公开。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监管情况公开,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四)服务公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让群众办事更便捷。(五)结果公开。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
拟制公文时,要在发文稿纸(处理笺)上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拟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书面说明理由,随公文一并报批,并在文件签发后将公开属性标注在发文登记本和印发文件版记处。
第十五条 建立“五公开”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等),或以本单位名义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重大民生事项、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相关会议,须在办会处理笺中体现三个要素:一是会议要不要公开;二是通过什么形式公开;三是是否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会议。
提交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议的相关议题,会议召开之前已征求意见的,应在会议方案中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征集情况汇总报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人员应在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等)人员中确定,无特殊原因应满一年及以上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有独立部门网站的必须按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国办发〔2015〕15号)保障网站内容,不出现被通报批评的现象。
第十八条 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反馈整改情况。接到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出的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存在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书面反馈整改完成情况。通过书面形式进行通报的,应按照通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书面汇报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督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级相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级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主要针对各单位当年的发文登记本、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设区市绩效考评政务公开指标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不定期检查主要针对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八条开展,发现问题将通过OA系统或其他方式发送整改通知书,对不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在季度通报中进行批评。
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对在日常检查和年终绩效考核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七至第十八条的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绩效评分细则给予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