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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2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3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4
第五章 罚则 5
第六章 附则 5
附录A:职责和分工 6
附录B:术语和定义 7
附录C:信息公开管理业务流程图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增强信息公开意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以及国家能源局《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钦州供电网区在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电网等业务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稳妥推进、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开展好信息公开工作。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泄露企业秘密。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
(二)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三)钦州供电局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四)供电服务情况;
(五)电力市场情况;
(六)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钦州供电局联合其它机构发文;
(二)其它机构联合钦州供电局发文;
(三)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七条 钦州供电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企业门户网站等自办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三)社会责任报告、宣传册等。
第九条 在局门户网站设立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企业公开信息;开通信息公开咨询窗口,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积极应用其它方便快捷的公开渠道,方便社会公众知悉、查阅企业公开信息。
第十条 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按照“谁公开谁审查”“一事一审”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企业信息进行法律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电网公司制度要求报法律管理部门或保密管理部门确定(详见附录D)。
第十一条 各信息拥有部门和单位(指提供信息内容的业务相关部门和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制作的信息,按相关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二条 健全工作机制。信息公开工作由行政办公管理部门牵头,宣传管理部门、法律管理部门、保密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等分工负责,各单位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程序的行为,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照上级规定和电网公司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钦州供电局行政办公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主要测评条款为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附录B 术语和定义
附录C 信息公开管理业务流程图
一、行政办公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所属各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宣传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钦州供电局对外新闻发布、安排新闻媒体采访、舆情监测和应对等工作。
三、法律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
四、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信息进行鉴定确认。
五、各相关部门负责信息的编制及提交审核、审批、公开、归档等工作。
附录B: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钦州供电局在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钦州电网等业务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附录C:信息公开管理业务流程图
|
序号 |
业务领域 |
一级业务 |
二级业务 |
业务事项 |
流程节点 |
工作步骤 |
起草 |
审查 |
审核 |
审批 |
签发、签署 | |||||||||||
|
主管 |
经理/高级经理 |
副总经理/总经理 |
主管 |
经理/高级经理 |
副总经理/总经理 |
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等 |
议事机构 |
分管领导 |
主要领导 |
职工代表大会 |
纪检监察组会 |
党组会 |
总经理办公会 |
董事会 | ||||||||
|
1 |
行政办公 |
公文管理 |
信息管理 |
信息公开管理 |
10 |
信息编制(常规)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
|
信息编制(有涉法或涉密风险)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法律管理部门、保密管理部门○ |
||||||||||||||||||
|
20 |
信息公开审批(自办媒体-一般信息)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
|
信息公开审批(自办媒体-重大信息)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 |
||||||||||||||||||
|
信息公开审批(新闻发布会类)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宣传管理部门◆ |
||||||||||||||||||
|
信息公开审批(社会责任报告)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 |
||||||||||||||||||
|
信息公开审批(其它外部媒体)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宣传管理部门○ |
● |
|||||||||||||||||
|
30 |
信息备案(有涉法或涉密风险)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行政办公管理部门◇ |
||||||||||||||||||
|
40 |
信息公开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
|
50 |
归档 |
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 |
|||||||||||||||||||
注:1.图示说明:△起草,○审查,◎审核,●审批,■签发,◇执行,◆接其他流程;2.注明部门的图标,如“董事会部门○”,表述“董事会部门审查”;未注明部门的图标,如“○”,表示由该业务流程相关的部门负责审查。3.○审查:行权方根据事先确定的标准,对权责事项进行检查的行权方式,通常可替代“审阅、阅示”等。◎“审核”:在提交最终决策前,行权方对权责事项是否应当提交最终决策人(或机构)进行研判的行权方式,通常可替代“复核、核对”等。●“审批”:行权方对权责事项作出最终决策的行权方式,通常可替代“批准、审定、批示、阅批”等。■“签发”:行权方代表局签署公文、制度、合同等重要文件的行权方式,通常可替代“签订、签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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