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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研究中心)各科室:
为确保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强化师德师风监管责任,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全面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钦州市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教育局
2023年5月18日
钦州市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和教师师德失范
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落实师德师风监管责任,有效防止和纠正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保证教师正确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保障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钦州市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有关党纪政纪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记大过期限为18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要领导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各级教育行政和管理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均有配合、参与抓师德师风建设、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的责任,并负有随时纠正不良师德师风的义务。
第五条 根据管理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发生的师德师风事件,存在瞒报、迟报、漏报、敷衍、遮掩、包庇等情况,甚至在事件的处理中行为不当导致事件扩大升级的,对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师德师风建设考核不赋分和学校各类考核、评先评优等事项实施“一票否决”,并进行全市通报曝光。
第六条 教育行政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存在以下情况,辖区内出现重大师德师风问题的,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一)不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熟悉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文件和要求,不牵头开展师德师风工作的研究、部署的。
(二)对辖区内师德师风不调研、不过问,对本地师德状况不熟悉的。
(三)在出现师德危机事件后,漠然处之,隐瞒不报,被动处理,甚至在处理师德师风事件中违规违纪的。
(四)对涉及师德师风的信访件不认真对待,敷衍塞责,导致师德舆论危机的。
(五)对各学校上报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分报告研究处理不及时,久拖不决,甚至在相关案件处理中徇私包庇,违反纪律的。
(六)存在抓师德师风建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教育行政或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存在以下情况,导致辖区内出现师德师风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应具体分管责任。
(一)不认真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对上级师德师风建设文件不传达、不学习、不贯彻落实或贯彻落实搞形式,无实际措施办法的。
(二)对师德师风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熟悉,不深入学校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不了解具体情况,缺乏谋划当地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思路,未按年度研究并部署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
(三)对师德危机事件反应迟缓,推诿责任,被动处理,或者软弱涣散,缺乏原则,甚至在处理师德师风事件中违规违纪的。
(四)对涉及师德师风的信访件办理不认真,重视不够,方法不当,导致师德舆论危机的。
(五)对学校上报违反师德师风的处分(处理)报告,不及时提请研究,采取推、拖、压的态度,或者在相关人事处理中违纪违法的。
(六)辖区内多次出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却未进行整治、开展警示教育的。
(七)存在抓师德师风建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况,导致学校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的,追究主管责任。
(一)未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学校全盘工作进行部署,未建立完善的师德师风考核评价体系的。
(二)对上级师德师风建设的安排部署落实不认真,或采取应付态度,搞形式主义,缺乏有力有效措施的。
(三)不熟悉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模范遵守师德师风的。
(四)不关注教师平时的教学行为,对教师不规范的行为视而不见,对学生、家长反映本校师德师风问题漠然对待,使一些不规范甚至败坏师德的言行不能早发现,早处理而酿成危机事件的。
(五)不定期组织开展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工作,对安排的师德师风考评搞形式主义,不较真的。
(六)在评先选优、教师晋级晋升等工作中违规操作,人为制造不公平的。
(七)对学校发生的师德师风危机事件,采取瞒报、遮掩、包庇的态度,甚至在事件的处理中违纪违法,导致事件矛盾扩大升级的。
(八)对有倾向苗头的重点教师未进行约谈提醒,对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教师不予批评教育,该处分(处理)而不处分(处理),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上级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十)存在抓师德师风建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九条 对教育行政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主要内容: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保教工作,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教师存在第十条所列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遴选培养、人才计划申报等事项中实施“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对发现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是中共党员的还应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对有第十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并及时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三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暂停其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遴选培养、人才计划申报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二)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做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做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四)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七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按以下要求使用处理结果:
(一)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二)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号,或在奖励、荣誉称号期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给予清退或上缴。
(四)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五)实习或见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应定为实习或见习不合格,终止实习或见习,处分期内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对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在期满后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予以解除。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工作按照有关人事处理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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