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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主城区和滨海
新城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钦政办〔2023〕15号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 号)精神,切实做好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按照《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规定执行。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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