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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6-21 11:01     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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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建规〔2022〕2号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钦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1日  

钦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以及注册地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本地企业”)在钦州市外承建或参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信用行为(含优良和不良行为)考核。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按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实时采集、审核、确认、录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


  第四条 信用信息由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

  优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获得各级政府、住建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奖励或表彰的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各级政府、住建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行为信息。

  第五条 本地企业在市外承揽项目所获得的优良行为信息,按同等条件进行加分,不良行为信息按同等条件进行扣分。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公示


  第六条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诚信综合评价信息进行认定和推送工作,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优良行为信息按照“谁申请,谁举证”的原则,由企业自行收集材料申报后,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本地企业的优良行为信息由注册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市外企业的优良行为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区)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

  第七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的信用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优良行为信息中经济贡献按年度更新,每年度3月15日前完成。其他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均按季度进行更新,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完成。


第四章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第八条 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应以单位名义进行申诉并加盖公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异议处理期间,被异议的信用信息暂不纳入信用评价计分。


第五章 信用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条 钦州市信用评价得分等于优良行为信息得分减去不良行为信息扣分。其中优良行为每一个加分项除特殊说明外,不设加分上限;不良行为扣分不设下限,扣完为止。

  钦州市信用评价得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最高占比(具体比例以最新范本为准)运用到钦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评分中。

  钦州市信用评价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十一条 初次参加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或在我市无信用信息的,钦州市信用评价得分暂按0分计入。

  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子公司,自子公司注册成立起2年内,子公司可取得其母公司注册地的信用评价得分作为钦州市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二条 市外建筑业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招标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取联合体中信用评价得分最高的运用到钦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评分中。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钦州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第四条 不良行为信息评价内容和扣分标准”涉及的“不良行为”内容,仅适用于参与企业信用实时评价计分,各有关单位不得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此类“不良行为信息”作为限制其他活动的依据。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设定有效期,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参与信用评价之日开始计算,除特殊说明外,信用信息原则上有效期为12个月。

  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参与实时评价,转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由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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