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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土综合利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规〔20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综合利用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19日
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
砂石土综合利用管理实施方案
为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的砂石土,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采挖、运输、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砂石土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砂石土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工程建设期内采挖的除本项目自用外的砂石土资源(有特殊用途的除外),该砂石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适用范围。《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包括钦州市中心城区、大垌镇、久隆镇、康熙岭镇、东场镇、大番坡镇、犀牛脚镇、龙门港镇。
上述范围外,政府平台公司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采挖的砂石土管理按照本方案执行。
二、实施机构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开投集团公司对砂石土进行统一管理处置,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入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砂石土由市开投集团公司委托钦州临海工业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处置,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入纳入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财政统一管理。
三、职责分工
砂石土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使用砂石土销售收益,统筹保障砂石土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经费。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管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引导采矿权灭失企业充分利用砂石土进行生产经营。在供地文件(出让合同、划拨意见书等)约定用地单位须严格按照本方案做好砂石土综合利用。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砂石土采挖、运输、堆放及使用等环节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管处理。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办理砂石土处置手续及砂石土处置方案的实施。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违法超限运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工程砂石土运输经营、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等违反公路路政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等行为。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查处市场非法销售砂石土无证照行为,规范砂石土需求企业生产经营。
(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建设施工工地砂石土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相关部门对应市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九)市开投集团公司:负责收纳砂石土,根据砂石土量及用途,分门别类进行处置,优先供应砂石土需求企业综合利用,无法利用或暂不能使用的,要统一收纳处置。在处置砂石土时确保不影响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尽可能保障砂石土需求企业需求。
(十)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协调辖区内砂石土综合利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执法。
四、管理方式
(一)砂石土源头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开投集团公司做好砂石土处置方案(包含计算砂石土倾倒量的图件资料、工程自用砂石土量和需外运处置砂石土量及外运方式等),向项目所在的城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砂石土处置方案。
(二)砂石土处置利用管理。
1. 各砂石土需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提前向市开投集团公司报送砂石土资源需求量,由市开投集团公司根据需求量合理统一调配和投放,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给各砂石土需求企业。
2. 市开投集团公司应当设置若干个砂石土临时收纳场暂时堆放砂石土。收纳场设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市开投集团公司规范砂石土使用管理,对砂石土实行无偿收纳、有偿供给。
4. 禁止在市开投集团公司指定的收纳场地以外倾倒砂石土。禁止在砂石土处置场地将砂石土与其他垃圾混合倾倒。
5. 市开投集团公司在收纳砂石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入场的砂石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遮挡围墙,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防止污水外溢的设施。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工作纳入各有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二)本方案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