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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2021-12-31 17:59     来源: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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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高新规〔2021〕2号


办公室、各局,企业服务中心,高投公司、产投公司,园区各企业:      

  《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与钦州高新区协同招商、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以创新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自贸区“先试先行”政策优势及钦州高新区地理位置优势,切实开展联动招商工作,支持片区高质量发展,推动钦州高新区园区企业享受自贸区政策红利共享,将钦州高新区打造成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的“协同发展区”标杆,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联动招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规〔2019〕73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引进企业工作激励办法〉的函》相关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园区企业注册在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生产、经营落户在钦州高新区,积极参与将钦州高新区打造成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的“协同发展区”标杆。     

  第三条 当年度钦州高新区获得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奖励的,钦州高新区管委按照1000元/家的标准给予当年新注册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奖励兑现方式。     

  (一)企业注册工作由企业向钦州高新区管委提出申请,钦州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全程免费帮办服务。     

  (二)钦州高新区管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报入园企业上一年度引进企业注册到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情况。     

  (三)需兑现奖励的园区企业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向钦州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提交公司账户信息。     

  (四)钦州高新区管委于每年2月28日组织兑现园区企业上一年度引进企业注册到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的奖励。     

  (五)园区企业引进企业注册到自贸区的奖励由钦州高新区管委兑现到企业指定账户,企业可按实际情况分配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企业,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注册地址在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范围内,且经营地址在钦州高新区范围内,经片区查重后认定有效的注册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要求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兑现奖励时注册地仍在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且正常经营的(含所有在业状态的)。     

  第六条 注册至钦州港片区的企业可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 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高质量发展补充政策〉的通知》(钦政规〔2020〕3号)及相关配套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钦高新规〔2021〕2号关于印发《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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