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审批规〔2021〕2号
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现将《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9月26日
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隔夜评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管办发〔2017〕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并需要隔夜评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隔夜评标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工作不能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且当天晚上不能在交易中心住宿休息,为保障评标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安全,保证评标质量,在交易中心外安排住宿的评标方式。
第四条 隔夜评标活动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承担一切费用,评标(审)委员会成员离开评标区的时间不计入评标时间,交易中心全程见证。
第五条 隔夜评标项目的组织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纪律,有序、规范组织评标活动。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需要隔夜评标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20天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申请表》(详见附件1)。项目业主或者代理机构根据开标、评标时的实际情况,可以临时取消或申请隔夜评标。
未预先申请隔夜评标的项目,在开标时发现投标单位多、评标工作量大等情况导致当日无法完成评标的,在抽取专家时需通知专家做好隔夜评标准备,由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临时隔夜评标申请(取消)表》(详见附件2),提交至交易中心前台登记。
在抽取专家之前未申请隔夜评标的项目,评标(审)委员会认为无法在22:00之前完成评审的,由评标(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评标(审)委员会组长填写《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临时隔夜评标申请(取消)表》(详见附件2),经评标(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于当天16:00前提交至交易中心登记。
第七条 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负责安排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的住宿,每位评标专家必须单独一间,且在同一层楼,走道必须有视频监控录像。
第八条 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的房间通讯设备的清理,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不得有任何可以向外界通讯的设备。
第九条 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负责协调酒店提供入住时段专家房间的走道视频监控录像文件,送交易中心存档。
第十条 隔夜评标项目原则上22:00前要求专家休息,暂停评标,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前往预订的酒店入住,原则上同坐一辆车,全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代理机构全程录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工作人员陪同见证。
第十一条 在评标专家离开评标室前往住宿地点之前,应由项目业主、交易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及评标(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对该评标室关窗、锁门,门口、窗户应贴封条。再次进入评标室,应由项目业主、交易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及评标(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在场方可启封,保证评标资料保密。
第十二条 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在评标活动全部结束前,应按照规定对专家住宿地点和专家信息等相关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隔夜评标的专家在酒店住宿期间,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离开住所,在评标活动全部结束前,应对评标活动相关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通讯设备及个人物品一律封存,直至评标活动结束。
第十五条 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将评标活动的有关资料带离评标室。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隔夜评标活动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交易中心应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专家入住酒店期间有突发情况可以与行业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入住的工作人员联系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申请表
2.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临时隔夜评标申请(取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