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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规〔2021〕3号
钦州市本级财政专户各开户银行:
为公平、全面地考核评价市本级财政专户业务代理银行,促进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钦州市本级财政专户代理银行考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9日
钦州市本级财政专户代理银行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本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钦银发〔2016〕2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市本级财政专户代理银行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户代理银行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市财政局对代理商业银行年度办理市本级财政专户日常业务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服务质量、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和对本地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进行考核后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评按照非税收入专户类、社保基金专户类和其他财政专户类三个类别,分类进行考评。
第五条 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综合考评的年度期间为市财政局开展综合考评工作前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考评指标体系构成
第七条 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部分构成。非税收入专户类按照共性指标体系和个性指标体系进行考评,其中共性指标权重为70%、个性指标权重为30%。社保基金专户类、其他财政专户类仅按照共性指标体系进行考评。
第八条 综合考评共性指标由资金汇划管理指标、信息反馈质量指标、组织管理水平指标、人员业务素质指标、对本地经济支持力度指标、优化营商环境指标六项指标构成。
(一)资金汇划管理指标,是对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缴库或拨付的及时、安全、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进行考核评价。
(二)信息反馈质量指标,是对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进行考核评价。
(三)组织管理水平指标,是对代理银行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及人员配置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
(四)人员业务素质指标,是对代理银行业务经办人员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制度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以及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对本地经济支持力度指标,是对代理银行对钦州市经济贡献力度进行考核评价。
(六)优化营商环境指标,是对代理银行优化钦州市营商环境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综合考评个性指标按照特定专户的具体业务需求设置。
第三章 综合考评结果计算
第九条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先分项考核,再用单项考评得分之和计算综合考评得分。
第十条 各项考评指标下的任意一项考评内容未达到要求,均可根据问题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及年度业务规模大小等情况,酌情在该项考评指标所占分值的范围内扣分。
第四章 综合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各代理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考评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单项代理业务考评或综合考评结果低于70分的代理银行,须专题向市财政局报送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对综合考评结果在60分以下或者考评结果在末尾的代理银行,市财政局将取消在该银行的账户。
第十三条 对考评期间内出现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违反代理协议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等情况的代理银行,市财政局视其后期的改进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在该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基于考核指标会因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管理的要求而发生改变,对指标构成、权重和考核方法、程序等,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修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财政专户业务代理银行评价表(共性指标)
2. 非税收入专户代理银行评价表(个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