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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1-05-24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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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钦政发〔20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立法项目(3件)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

1. 起草《钦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起草)。

2. 起草《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2021年6月底前报市司法局审查)。

(二)政府规章(1件)

制定《钦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起草,2021年10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调查研究项目(5件)

(一)《钦州市冯敏昌文物保护条例》(钦北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共同调研)。

(二)《钦州市市政道路人行道建设和使用管理条例》(市城管执法局、市司法局共同调研)。

(三)《灵山县大芦古村历史文化保护管理办法》(灵山县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共同调研)。

(四)《钦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市残联、市司法局共同调研)。

(五)《钦州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共同调研)。

 三、工作要求

(一)对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组成起草或者调研工作小组,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工作人员及立法经费,在本计划印发后1个月内将立法工作方案报送市司法局。

(二)对要求2021年完成起草或制定工作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在报送初稿时一并将送审函、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相关立法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规定时限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

(三)对列入2021年计划的调查研究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于2021年6月前将调研方案报送市司法局,12月前完成调研报告和调研成果评审报告。对完成调研且调研成果经评审通过的,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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