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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南宁至钦州公路(南间至黎合江段)改扩建项目钦廉林场立石工区7户房屋的决定

2021-04-27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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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南宁至钦州公路(南间至黎合江段)

改扩建项目钦廉林场立石工区7户房屋的决定


钦政发〔2021〕6号


因南宁至钦州公路(南间至黎合江段)改扩建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钦廉林场立石工区7户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南宁至钦州公路(南间至黎合江段)改扩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钦廉林场立石工区7户房屋及建(构)筑物(具体以征地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附件1)。

三、征收实施单位: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补偿方案:按照《南宁至钦州公路(南间至黎合江段)改扩建项目钦廉林场立石工区7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实施。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1. 项目征收红线图

2.南宁至钦州公路(南间至黎合江段)改扩建项目钦廉林场立石工区7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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