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钦州市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钦政办〔202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126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钦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项工作。研究贯彻国家、自治区、市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完善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我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相关问题。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齐抓共管机制。指导并督促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促进任务落实。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等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及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1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
三、工作规则
(一)全体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主要听取年度工作报告,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全体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二)专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副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有关成员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各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研究提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题,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
(四)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材料,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业务培训和政策咨询等工作;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有关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业务指导,依法对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开展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指导服务。
(二)市发展改革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基层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力度;落实幼儿园、托儿所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政策;监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费情况和价格水平;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开放。
(三)市教育局。指导托幼一体化工作,加强托幼一体化行业管理。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鼓励市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等专业人才。
(四)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工作;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打击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中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市民政局。负责实施并指导县区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规范管理以及登记信息推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抓好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的风险防范;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六)市财政局。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等经费保障,宣传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规范实施政府购买婴幼儿照护服务。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八)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各县区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项目用地;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做好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工作;对前期工作已完成、能够及时组卷、可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已列入市统筹重大项目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项目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设施和非营利性机构建设用地予以划拨。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区加强对承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和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执业条件的动态监管;配合托幼一体化规划建设和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
(十)市应急局。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安全工作。
(十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指导各县区做好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场主体的登记、规范管理以及登记信息推送。负责实施并指导各县区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食堂许可和管理检查工作;依法监管生产、流通领域婴幼儿用品及上下游产业的产品质量;依法加强市场婴幼儿用品召回管理。
(十二)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并指导各县区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登记、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登记信息推送。
(十三)市总工会。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母婴设施和托育设施;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女职工生育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十四)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相关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十五)市妇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工作规划,开展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宣传和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加大产假、哺乳假政策宣传力度;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发挥家庭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作用,加强婴幼儿家庭教育骨干师资队伍建设。
(十六)市计生协会。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十七)市税务局。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
(十八)市消防救援支队。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十九)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十)钦州银保监分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产业及相关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做好保险保障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推动解决负责领域的重大问题,工作中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相关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推进职责范围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三)各县区可参照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本地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市卫生健康委代章。
附件:钦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