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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2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市县级政府责任分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
统收统支市县级政府责任分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责任分担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市、县级政府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分担运行机制。
(一)工作责任分担。
市级负责将自治区统一下达的基金预(决)算收支任务细化分解至各县区(市本级、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视同县区进行管理,下同),强化预算管理,确保全面完成预算收支任务。建立对各县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严格执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制度,全面完成预算收支任务,强化预算管理和执行,按要求落实责任分担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二)基金责任分担。
对自治区批复确认的年度基金预(决)算(含预算调整,下同)收支缺口,经自治区分担后,由市和县区合理分担。
对市级确定的其他应由县区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由县区全额承担。
第三条 责任分担基本原则。
(一)权责对应,预算为纲。
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在合理分解全市年度基金预算、严格执行年度基金预算的基础上,以基金预算任务为纲,合理确定市和县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将自治区统一下达我市的基金预算收支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强化预算执行,确保完成年度预算收支任务。
(二)统筹共济,均衡负担。
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升全市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全市各级财政负担可控,确保基金可持续。
第二章 基金责任分担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责任分担的确定。各县区基金责任分担包括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和其他缺口或支出责任分担。
(一)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
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是指在实行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下,我市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经自治区分担后,剩余经自治区核定需我市承担的部分,由市和县区进行合理分担。
1. 经核定需我市承担的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分担。
自治区核定我市当年不需承担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市和县区不需分担。
对自治区核定需我市承担的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由市级与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县区按1∶9 的比例进行分担。
计算公式为:
市级当年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额=自治区核定需我市承担的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10%。
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县区当年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额=自治区核定需我市承担的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90%×〔某县区当年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全市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县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之和〕。
2.县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核定。
除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各县区基金收支缺口按以下方法核定:
县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县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县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其中: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县区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收入98%的,按年度预算收入的98%计算基金决算收支缺口;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支出102%的,按年度预算支出的102%计算基金决算收支缺口。
(二)其他缺口或支出责任分担办法。
1. 除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经自治区核定的我市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的98%部分所造成的短收缺口(以下简称短收缺口),由存在短收缺口的县区按以下办法计算承担:
存在短收缺口的县区当年承担的短收责任资金额=全市年度短收缺口×(某县区年度短收缺口/存在短收缺口的县区年度短收缺口之和)。不存在短收缺口的县区不承担短收缺口责任。
2.除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经自治区核定的我市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的102%部分所造成的超支缺口(以下简称超支缺口),由存在超支缺口的县区按以下办法计算承担:
存在超支缺口的县区当年承担的超支责任资金额=全市年度超支缺口×(某县区年度超支缺口/存在超支缺口的县区年度超支缺口之和)。不存在超支缺口的县区不承担超支缺口责任。
3.县区因不当管理被中央扣减转移支付的资金、违反参保政策及支出政策产生的支出,由该县区全额承担。违反政策产生的支出不纳入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数的计算。
4.市按政策确定的其他应由县区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
第五条 基金责任分担的资金来源。
(一)市级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来源包括:
1. 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
2. 经核定的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前市本级历年多配套的责任分担资金;
3. 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全市各年度基金决算收入超预算收入(以下简称超收收入)的30%分配给市本级的部分,计算方法为:全市超收收入的30%×(市本级超收收入的30%/存在超收收入的市本级及县区超收收入的30%之和);
4. 自治区、市确定的其他资金。
(二)县区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来源包括:
1. 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
2. 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前县区历年多配套的责任分担资金;
3. 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全市各年度基金超收收入的30%分配给县区的部分,计算方法为:全市超收收入的30%×(某县区超收收入的30%/存在超收收入的市本级及县区超收收入的30%之和)。无超收收入的县区不参与分配。
4. 自治区、市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归集
第六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筹措。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审定的本年度基金预计执行情况,核定各县区本年度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在批复各县区下年度基金预算时一并列入批复,并在每年年底前通知各县区,由各县区在下年度予以落实。
第七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归集。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每年4月30日前根据自治区审定的上年度基金决算数据(包括决算草案),核定各县区本年度应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各县区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将本县区本年度应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统一归集转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统一转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归集的县区,将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扣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违规处理。
各县区出现以下情形的,市可提高该县区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及问责。
(一)违反中央、自治区、市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增加基金支出的。
(二)当年未按要求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的。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各县区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的审计、稽查等工作。全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央、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