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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2020-12-15 17:40     来源:钦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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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民规〔2020〕4号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社会事务局,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确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切实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等文件精神,立足2019年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2月1日起,提高我市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后的最低养育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

有条件的县(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此基础上适当调高当地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二、资金保障

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后,月人均补助超过中央、自治区补助部分的,由各县(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从历年结余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中解决,仍有不足的,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由市财政统筹上级和本级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解决。

三、工作要求

县(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各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169 号)、《关于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桂财社〔2017〕62号)要求,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做到按标准发放、及时发放,避免错发、漏发。县(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县(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类保障政策,切实提高社会和公众的政策知晓度。

                                 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5日


联文件:《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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