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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钦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强化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规〔2019〕14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检查验收内容及技术标准
第三条 检查对象。企业、国有林场、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农户等实施的速生桉更新改造。
第四条 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实施面积、合格面积、造林成活率、造林质量、管护、档案和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检查验收技术标准及要求。主要采用《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及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一)造林面积
采用GPS定位测量法或地形图网格勾绘测算方法来确定造林面积。面积调查允许误差为±5%。连片造林面积不得大于300亩。
(二)造林树种及造林密度
选择松树、栎类、楠木、荷木、樟树、红锥、格木、降香黄檀、米老排、竹子等涵养水源强的树种,密度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中附录C:《造林区域主要造林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表》。
(三)造林成活率
造林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当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取整数)。造林小班(地块)造林合格评定标准:成活率≥85%为合格,41%≤成活率≤84%为待补植,成活率≤40%为造林失败。成活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百分点。
第三章 检查验收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的验收方式。
第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县级自查。
(一)县级自查。按照项目实施方案,逐个小班(地块)检查。主要检查小班(地块)面积、成活率、造林质量、管护、档案和管理情况。
(二)市级核查。县级自查完成后,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林业局上报自查报告,申请市级核查,市级核查工作于每年的11月底前完成。
1.抽查比例及方法。原则上对每个项目县进行核查,按县级上报自查数量(面积和小班数)的20%进行核查。
2.核查方法、内容和要求。对抽查的小班,其核查方法和内容与自查相同。若核实的小班面积和造林成活率与县级自查上报数据误差在允许范围之内时,以县级自查数据为核实数据,否则以核查数据为核实数据。
第四章 检查验收结果
第八条 县级自查指标为任务完成率和面积合格率。任务完成率=(自查上报完成面积/计划面积)×100%;面积合格率=(自查上报合格面积/完成面积)×100%。
第九条 县级自查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计划任务、项目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形式、项目资金筹措等。
(二)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时间、人员、工作方法等。
(三)自查结果,说明项目完成面积、合格面积、合格率、任务完成率、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分析评价,用实例、数据和图片对比,分析评价项目实施成效。
(五)主要做法和经验。
(六)存在问题和建议。
(七)有关附表、附图及数据库。
第十条 市级核查指标
(一)核实面积=∑抽查小班核实面积
面积核实率=(∑抽查小班核实面积/∑抽查小班自查上报完成面积)×100%
(二)核实合格面积=∑抽查小班核实合格面积
核实面积合格率=(∑抽查小班核实合格面积/∑抽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三)核实总面积=自查上报完成总面积×面积核实率
(四)核实合格总面积=核实总面积×核实面积合格率
第十一条 市级核查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概况。包括市级下达计划任务情况,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形式,项目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县级自查工作情况及结果。
(二)核查工作概况。包括抽查小班(地块)数量及抽查比例情况,核查工作过程以及需要解释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核查结果。分述各项核查指标计算结果,重点是核实面积、面积核实率、核实合格面积、核实面积合格率,推算被抽查县核实总面积和合格总面积。
(四)分析评价。总结分析被抽查县造林质量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并用实例、图片和数据,分析评价项目实施情况。
(五)存在问题、对策及建议。
(六)附统计表、数据库。
第十二条 报告归档。将自查(核查)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含面积量算记录)、数据库、统计汇总表、面积量算原始资料等按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钦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项目补助标准:市财政按500元/亩补助;县级财政按500元/亩补助。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实施主体申请材料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县级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县级自查合格面积作为兑现补助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钦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项目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在申报项目时必须附上本人签字的诚信承诺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已领取补助资金的要追回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年度钦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项目检查验收外业调查表
2. 年度钦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项目检查验收核查工作量统计表
3. 年度钦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项目检查验收核查结果统计表
附表:1.2.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