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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2020年3月27日
钦州市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
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控占用、调方式、算大账、差别化”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占补平衡工作,切实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二)总体目标。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全市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产能有保障,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占多补少、占优补劣、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发生。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3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8.699万公顷。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三)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衔接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类规划,推进“多规合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整治格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以资源环境承载力、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为基本约束,合理确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比例,科学规划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选址,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实行差别化用地管控制度。优先保障创新型产业、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特色小镇建设用地需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增建设用地,尽量避让耕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四)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工作中,要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对优先保护类的耕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以及已建成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储备区。
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查处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行为。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行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前提条件。重大项目建设、生态建设、灾毁等经过国务院批准占用或依法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须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按照规定组织踏勘论证和审查报批,并及时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工作。建立基本农田储备库,作为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基础。
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机制,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和年度更新系统,以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督察、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等,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动态监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五)切实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的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提高投资强度对用地规模的管控,严格按照投资强度的要求供地。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批后监管工作,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效益的提高。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推动有条件的县区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六)严格管理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开展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农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依法管理农民建房超过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限定面积的行为,合理引导农民集中建房或原址重建,充分利用村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和零星未利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予以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加大农民建房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形成上下联动、纵横配合、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管控格局。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七)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要积极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旱改水、中低产田改良等方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非农田建设占用耕地,以县区自行平衡为主、市级调剂为辅。对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各县区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批准易地补充,向市级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所需资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本市内无法补充的,应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在自治区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足额、质量不达标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补旱现象。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八)转变补充耕地方式。坚持绿色发展观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扩大补充耕地途经,着力通过土地建设高标准农田,结合山、水、林、田、湖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来补充耕地。拓宽新增耕地来源,将历史上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废弃坑塘水面、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纳入土地整治范围,开垦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将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查处开垦严重沙化土地、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的行为,以及违规毁林开垦耕地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垦耕地的行为。
(九)拓展补充耕地渠道。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涉农资金,除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外,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对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库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积极创新实施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参与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地方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十)实行指标分类核销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补平衡的要求。各县区申报项目建设用地时,应明确建设拟占用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利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从本县区补充耕地储备库分类指标中予以核销,核销信息随同用地材料一并报批。在申报用地时须按规定落实已立项并已报备具体的补充项目或提质改造项目,承诺到期时国家及自治区将核销补充耕地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核销后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方可用于占补平衡。切实加大土地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按期完成承诺到期的耕地提质改造任务。
(十一)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各县区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督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要组织开展补充耕地检查复核工作,确保新增耕地核定及时、成果准确、真实可靠,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落实到位。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十二)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各县区要认真编制本地区土地整治规划,并依据规划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建立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统一纳入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
(十三)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资金列入工程投资概算、预算。对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距离远、难度大、投资超过合理范围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利用土地出让收入予以适当补助。鼓励社会资金结合农业开发经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提高耕地质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
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沃土工程技术,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十四)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石漠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范围,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纳入退耕范围。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对减少或破坏耕地,改变耕地地类,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行为进行监管;加大轮作休耕耕地保护和改造力度,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
(十五)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库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为依据,对耕地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对新增加的耕地及时进行等别划定。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通过抽样监测渐变耕地,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质量等别渐变类型分布范围内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分析耕地质量等别和产能变化趋势及变化原因,开展耕地质量定级工作。
五、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十六)建立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收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积极推行“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模式,鼓励开展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交易,通过涉农资金整合,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补贴和奖励。奖补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相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十七)完善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开展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交易,加大补充耕地交易政策的实施力度,完善市级补充耕地交易平台,增强我市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能力。市域内无法调剂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在自治区补充耕地交易平台跨市有偿调剂。提倡开发优质补充耕地指标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大力开发补充耕地指标。探索提质改造新增水田有偿出让,确保建设占用补充水田质量。
六、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认真领会保护耕地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指导思想,准确把握基本原则,牢记总体目标,适应当前形势、任务的需要,推动和促进我市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上升到新的台阶,实现我市耕地保护目标,全面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二十)严格监督检查。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完善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完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落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各项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一)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监测、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确保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和离任审计内容。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