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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2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鉴于《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钦政办〔2015〕21号)已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钦政办〔2015〕21号文件。
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相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