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灵山调查队、浦北调查队,钦州港区社工局、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民发〔2018〕4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办通〔2019〕205号)等文件精神,从2020年4月1日起,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0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4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500元。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各级相关部门要迅速行动,严格按照新的标准开展相关工作,做到保障线内的申请对象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同步按照不低于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落实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
《关于提高钦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钦民规〔2019〕4号)同时废止。
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
2020年4月2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