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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民规〔2020〕1号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灵山调查队、浦北调查队,钦州港区社工局、经发局、教育局、司法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批复》(钦政函〔2014〕115号),我市市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市区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现结合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公布的2019年度我市市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将我市市区2020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公布如下:
1.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
2.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300元。
特此通知。
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教育局 钦州市司法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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