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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联动招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1-10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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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钦州港片区联动招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9〕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联动招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

联动招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建设,按照“市园一体化、园区一盘棋”要求,充分调动全市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钦州港片区招商引资工作,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红利效应最大化,实现钦州港片区与各县区、园区联动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联动招商重点方向

(一)鼓励各县区、园区、部门(不包含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区,下同)推荐符合钦州港片区产业发展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港航物流、绿色化工、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大数据、现代金融、总部经济等)和试点任务要求的企业在钦州港片区注册。

(二)鼓励各县区、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将其贸易、物流、结算、金融等板块注册到钦州港片区,引导各县区、园区明星企业享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红利,推进各县区、园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三)鼓励钦州港片区将不符合钦州港片区产业发展方向,但符合各县区、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其业务板块推荐到相关县区、园区落户,实现钦州港片区与各县区、园区良性互动发展。

二、商事主体登记住所管理

明确钦州港片区范围内的指定办公场所作为公共招商空间资源,分配给各县区、园区、部门作为其推荐引进企业的登记住所,通过登记住所区分各县区、园区、部门推荐引进的企业。对不占用公共招商空间办公的企业,免费提供登记住所;对租赁钦州港片区内办公用房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实行租金优惠政策。具体的商事主体登记住所管理办法和租金优惠政策由钦州港片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三、财税收入分享

(一)对不占用钦州港片区土地资源(非涉地项目)的企业,由各县区、园区推荐引进的,按其缴纳的税收钦州港片区实际留存部分(扣除企业享受的税收相关奖励资金)的100%奖励给相关县区、园区。

(二)对占用钦州港片区土地资源(涉地项目)的企业,由各县区、园区推荐引进的,按其缴纳的税收(土地相关税收除外)钦州港片区实际留存部分(扣除企业享受的税收相关奖励资金)的50%奖励给相关县区、园区。

具体的财税收入分享政策兑现办法由钦州港片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四、经济指标分享

由各县区、园区推荐引进的企业,其贡献的经济指标数据在市级考核时按100%计算到相关县区、园区。具体的联动招商经济指标分享办法由钦州港片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五、联动招商奖励

每年年初对各县区、园区、部门下达联动招商目标任务。在各县区、园区完成联动招商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每季度对完成目标任务前三排名的县区或园区招商部门,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招商工作经费奖励。根据各县区、园区、部门对钦州港片区招商引资的贡献情况,在年度绩效考评中给予适当加分。具体的联动招商目标任务分配及奖励办法由钦州港片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六、其他事项

钦州港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各县区、园区、部门推荐引进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服务、行政审批及项目开工、投产、运营等一条龙服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钦州港片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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