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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10-09 15:37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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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预算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钦州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6日

钦州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桂财库〔2017〕68号)、钦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市财库〔20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确保安全。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安全、有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含一级、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算单位资金是指预算单位的各类单位资金和代管资金。市本级预算单位所开立的账户,根据账户核算资金不同,分为单位资金账户和代管资金账户。                                                (一)单位资金账户,指预算单位为管理本单位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往来资金等而开立的账户。此类账户主要包括单位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住房基金专户、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等

(二)代管资金账户,指预算单位为履行政府收缴、代管职能而开立的代管资金核算账户。此类账户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资金账户,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等。

第三章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第五条  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资金存放银行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除本办法规定应变更的情形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频繁变更。

第六条  集体决策方式,指预算单位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七条  竞争性方式,指需开展资金存放工作的预算单位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预算单位存在新开立、变更银行账户情形的,分类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预算单位新开立、变更单位资金账户,应当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有条件的可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二)预算单位新开立、变更代管资金账户,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经申请,预算单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其作为资金存放银行。

(三)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账户,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可以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业务,暂不开展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  预算单位评选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采取综合评分法,综合考虑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因素,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存放银行。预算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指标及分值权重。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综合效益的原则。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利率水平指标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及全国或地方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具体指标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二)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由预算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应遵循驻地管理原则,在驻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参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预算单位所在地设有营业网点;

(二)监管评级达到以下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含B级),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3级以上(含3级);

(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四)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十二条  参与评选的银行应如实提供各项评分指标数据及信息,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章  评选流程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预算单位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备选银行,一般不得少于3家,预算单位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

(二)预算单位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

(三)预算单位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根据集体讨论结果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四)预算单位将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预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十五条  竞争性方式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本单位及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二)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预算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三)预算单位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经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四)评选结果确定后,预算单位应向选定银行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通知所有参与银行,并在本单位及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外部专家的选取及使用,由预算单位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专家评审劳务费按照《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钦市财综〔2017〕34号)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银行账户开立事宜。

(一)对于纳入财政审批管理范围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算单位应当在确定开户银行前,先按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开户申请表中不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开户申请后,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开户银行,并于开户后规定时间内将银行评选材料、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等信息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于纳入财政备案管理范围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开户银行,并于开户后规定时间内将银行评选材料、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等信息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选定资金存放银行后,应与选定银行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单位和资金存放银行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银行的廉政承诺等。

第二十条  资金存放银行的廉政承诺书,应承诺不得向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一旦出现以下情形,预算单位应及时变更资金存放银行,并取消该银行在以后3年内参与本单位资金存放竞争的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经营状况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在向预算单位提供各项评分指标数据及信息时未如实提供,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进行严重不正当竞争;

(五)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六)存在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七)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

(八)其它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户资金不能办理定期存款操作。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二十条  上级预算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第二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资金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被检查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二十九条  各监管部门应加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存放中的违规问题,一旦发现各部门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钦州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备选银行

综合评分表(模板)

被考评银行: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一、经营状况(30分)

资本充足率

(5分)

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即可获得基础分4分;其余1分,按照资本充足率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1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1分,如数值相同,按同档计分。



不良贷款率

(5分)

不良贷款率达到监管标准,即可获得基础分4分;其余1分,按照不良贷款率进行递增排名,第一名得1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1分,如数值相同,按同档计分。



拨备覆盖率

(5分)

拨备覆盖率达到监管标准,即可获得基础分4分;其余1分,按照拨备覆盖率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1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1分,如数值相同,按同档计分。



流动性覆盖率

(5分)

流动性覆盖率达到监管标准,即可获得基础分4分;其余1分,按照流动性覆盖率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1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1分,如数值相同,按同档计分。



流动性比例

(5分)

流动性比例达到监管标准,即可获得基础分4分;其余1分,按照流动性比例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1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1分,如数值相同,按同档计分。



内部控制

(5分)

机构人员配置合理,内控制度健全,能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制度的,可获基础分4分,其余1分。



二、服务水平(40分)

信息系统建设

(10分)

网络连接可靠,系统服务运行高效稳定,业务响应及时,对系统故障能及时处理,能及时发现及改进系统潜在隐患,确保账户及资金安全,可获得基础分8分,其余2分,按照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2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1分,如数值相同,按同档计分。









资金支付及对账服务

(10分)

能按规定及时、准确的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业务流程简洁、规范,能按照加急业务办理程序办理特别紧急支出事项的,可获基础分4分,其余1分;能够在规定时间与单位进行对账,并提供格式规范的对账单的,可获基础分4分,其余1分。



分账核算服务

(5分)

能提供分账核算服务,子账户管理规范,操作便捷的,可获基础分4分,其余1分。



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

(10分)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及时计付存款人利息,资金支付无压单等情况,可获基础分8分,其余2分。



创新或特色服务

(5分)

能制定符合单位具体业务需要的创新或特色服务的,每项1分,最高5分。



三、利率水平(10分)

存款利率

(10分)

遵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及广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协商议定范围,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存款利率水平,按照利率偏离度打分,超出协商议定范围的为0分。利率为同期基准利率得4分,利率上浮0~10%得4~6分;利率上浮10~20%得6~8分;利率上浮20~30%得8~10分;利率上浮超过30%得0分。



四、经济发展贡献度(15分)

贷款总量

(3分)

贷款总量分=3分×某行贷款余额÷各行贷款余额最大值



贷款增量

(3分)

贷款增量分=3分×某行贷款增量÷各行贷款增量最大值(如贷款增量为负数,则此项分值为零)



余额存贷比

(3分)

余额存贷比分=3分×某行余额存贷比÷各行余额存贷比最大值



中小企业贷款

(3分)

中小企业贷款分=3分×某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各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最大值














涉农贷款

(3分)

涉农贷款分=3分×某行涉农贷款余额÷各行涉农贷款余额最大值



五、其他(预算单位认为需考察的其他指标,5分)

……

……

……



……

……

……



合计






注: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调整或新设具体指标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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