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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9-18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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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发〔201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针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实施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改革,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11月底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行政审批、备案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报装等事项办理时间均计算在审批总时限内),建成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建立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并与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11月,配合自治区建立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
1. 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全面梳理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消防、人防设计并联审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没有法定依据的事项不得作为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取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等事项。
2. 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下放事项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部门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依法依规高效运行。
3. 合并审批事项。确定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将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
4. 转变管理方式。对能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部门间协作事项,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5. 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其中之一可作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证明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调整到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即可。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对工程施工涉及的临时用水用电、道路挖掘、占用道路(或绿地)、迁移市政基础设施等事项以及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服务,可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制”的方式进行联合审批或并联审批,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五)规范审批事项。按照自治区要求,全面清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规范审批事项相关要素,形成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编码、依据、类型和审批时限。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总平面审查、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强制性评价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根据全国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分类别制定我市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要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 
(八)实行多方案合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设计方案实行多方案合审,制定《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方案合审实施细则(试行)》,将涉及人防、消防、园林绿化、海绵城市、卫生、绿色建筑、文物保护等方案合并审查,同步审定。如需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按《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及7项重点指标配套文件的通知》(钦办通〔2019〕134号)执行。
(九)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将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人防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认定的综合审图机构进行统一技术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在综合审图机构认定完成前,消防、人防审批部门可对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互认。制定实施《钦州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法(暂行)》,在技术审查合格后,推行消防设计、人防设计并联审批制度。
(十)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涉及房建市政工程相关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规划条件核实测绘、绿地面积测绘、雨污排水管测绘、房产测绘等。竣工联合验收测绘的具体流程、测绘标准及内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验收参与单位制定并予以公布。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国家安全、人防、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完成相关专业工程的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配套制定《钦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予以实施。
(十一)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园区管委或城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各相关单位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实现区域内共享评估结果,缩短项目落地时间。
(十二)推行告知承诺制。对于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或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公布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向相关审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三)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市、县两级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申请材料、审批证照和批准文件电子化,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有效解决项目审批互为前置条件、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等问题,形成审批全过程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平台。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四)实行报建审批一窗受理。依托市民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实行一窗进件、一窗出件,集中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业务,整合业务人员,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牵头负责,并联审批”的运行模式,统一接件、统一出件。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审批事项的监管,审批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没有履行承诺的,依法予以处理,由企业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依托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惩戒,不得适用承诺审批制度模式。
(十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七)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前置到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领导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市成立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应急局、市人防海防办、市城管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钦州供电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十九)加强联动和培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并督促指导县区加强改革工作的贯彻落实。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二十)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建立定期汇报机制,各县区和市相关部门每月要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建立改革公开制度,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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