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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钦政发〔201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政策支持力度。对我市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资金支出范围不限。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困难企业社会保险支持。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自治区要求,对困难参保企业,可返还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月平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困难参保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经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认定标准及名单应向社会公开;
2. 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3.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如有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提出申请。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鼓励创业就业
(三)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各级各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准公益性服务和普惠金融服务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就业,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就业者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6〕62号),将服务的小微企业户数和融资担保规模计入规定的户数和规模考核指标,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专项考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创业就业提供的符合桂政发〔2016〕62号文件规定的融资担保业务可以按照广西“4321”政银担合作与风险分担机制来运作,由财政按规定给予“4321”风险分担及代偿补偿资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负责)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各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贴息。对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比例较高、经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认定为AA级和AAA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信贷支持。(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钦州银保监分局负责)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申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及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为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在同等条件下,为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比例较高的可优先评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以及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期内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给予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强化职业培训
(七)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含已经认定的)的困难企业,组织已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后,给予企业每人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加强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项目制”方式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以上培训且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九)落实农民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县级初赛、市级复赛、自治区级决赛任一层级赛事并获得相应的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在工作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县级1000元、市级1500元、自治区级2000元。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所需资金从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落实就业援助
(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保尽保。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县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县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要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发挥就业协调机制作用。各级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加强经费保障。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支持促进就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建立重点企业专人联系制度,深入企业宣讲政策,推进政策落实。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动态跟踪帮扶。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