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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本级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钦政办规〔20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本级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4日
钦州市本级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增强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枢纽城市,构建大开放、大通道、大港口、大产业、大物流发展新格局,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2019年1月1日起在钦州市本级注册登记的以建筑业、交通物流业、商贸业和其他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的,且不占用钦州市土地资源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3年有效期内给予以下奖励:
(一)根据其对钦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以下档次给予奖励:
1. 30万元≤年度经济发展贡献<150万元,给予企业相当于该年度经济发展贡献60%同等额度的奖励;
2. 150万元≤年度经济发展贡献<300万元,给予企业相当于该年度经济发展贡献65%同等额度的奖励;
3. 300万元≤年度经济发展贡献<600万元,给予企业相当于该年度经济发展贡献70%同等额度的奖励;
4. 年度经济发展贡献≥600万元,给予企业相当于该年度经济发展贡献75%同等额度的奖励。
(二)对钦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3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对其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给予每名高管相当于该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对钦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同等额度的奖励。领取奖励时,高管必须为该公司的在职人员。
其他服务业主要指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商务服务、居民服务、文化、体育、娱乐、科技、教育等服务行业。
第二条 市外的交通物流业、商贸业企业依法依规在钦州市纳税的,且年度对钦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30万元及以上的,以其2018年对钦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3年有效期内,给予其每年相当于超基数部分的60%同等额度的奖励。
第三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经济企业,可由市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条 奖励资金兑现。
(一)企业奖励资金兑现。由市税务局于每年2月1日前提供拟奖励企业纳税清单,分送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及奖金额度,由税收入库的同级财政部门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于7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企业奖励资金兑现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另行制订。
(二)高管奖励资金兑现。由企业向市财政局提交高管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审核后,由税收入库的同级财政部门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兑现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原则上在企业提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兑现。
第五条 企业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企业,经查证属实,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2019年1月1日前在钦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享受本措施。
第六条 本措施所称市本级是指市税收直管区,各县区可参照制定本县区政策。《钦州市本级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若干政策》(钦政办〔2017〕177号)、《钦州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钦市建管〔2017〕213号)等我市其他扶持政策与本措施重叠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