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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土地审批与储备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5日
钦州市土地审批与储备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与储备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实现市土地审批与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审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市土审会议事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有利于发展原则,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市土审会成员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市土审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土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市土审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市领导,涉及议题的市有关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管理区管委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有关部门列席人员必须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管理区管委列席人员应为分管负责人。列席人员会前由市土审会办公室提议,经审核确认后通知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土审会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市土审会会议原则上1个月召开1次,必要时由市土审会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第六条 提请市土审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市土审会办公室汇总梳理提出,经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市土审会会议审议。会议议题在提交市土审会会议审议前,市土审会办公室原则上提前2天将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土审会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1天发出会议通知。
第七条 市土审会会议由市土审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经市土审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于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改后,经协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依次审签,报市土审会主任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第三章 审议事项
第八条 市土审会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
(二)审定经营性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议方案:
1. 主城区和滨海新城片区经营性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议方案;
2. 钦南区、钦北区各镇50亩及50亩以上经营性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议方案;
3. 钦州港区经营性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议方案。
(三)审定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议方案:
1. 产业园区外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议方案;
2. 出让起始价单价低于宗地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议方案;
3. 钦南区、钦北区、钦州高新区内100亩及100亩以上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议方案;
4. 钦州港区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议方案。
(四)审定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道路)、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用地之外的划拨项目用地建议方案。
(五)审定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用地建议方案。
(六)审定置换土地建议方案。
(七)审定重大闲置土地处置建议方案。
(八)审定工业项目开发进度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处置建议方案。
(九)审定国有存量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0亩及10亩以上的协议出让项目用地建议方案。
(十)审定土地面积10亩及10亩以上,或收购资金400万元及400万元以上的收购储备项目建议方案。
(十一)经市土审会主任同意提交市土审会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土审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重点审议如下内容:
(一)审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
1.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行性;
2. 土地储备计划的可行性。
(二)审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议方案:
1. 审定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议方案:
(1)出让起始价;
(2)土地使用条件管制要求;
(3)用地报批、征拆、林地审批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情况;
(4)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
2. 审定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议方案:
(1)用地规模;
(2)出让起始价;
(3)工业项目用地的产业政策、产业类型及投资强度各项指标等;
(4)土地使用条件管制要求;
(5)用地报批、环保意见、征拆、林地审批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情况;
(6)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
(三)审定划拨项目用地建议方案:
1. 用地规模及供地条件;
2. 项目是否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以及上级部门明确的限制供地项目范围内;
3. 优惠政策情况;
4. 划拨土地价款;
5. 用地报批、征拆、林地审批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情况。
(四)审定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用地处理建议方案:
1. 新旧规划控制指标;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条件的管制要求;
3. 土地出让金差价。
(五)审定置换土地处理建议方案:
1. 土地置换的原因;
2. 土地置换方式;
3. 置换用地及拟置换用地的评估价格;
4. 拟置换用地的报批、征拆及林地转用情况。
(六)审定重大闲置土地处置建议方案:
1. 闲置原因;
2. 处置方式;
3. 涉及资金安排。
(七)审定工业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处置建议方案:
1. 投资、产出强度;
2. 违约的处置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收取违约金。
(八)审定国有存量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0亩及10亩以上的协议出让项目用地建议方案:
1. 用地意向人情况;
2. 用地规模;
3. 协议出让底价;
4. 用地报批、表土剥离、征拆、林地审批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情况。
(九)审定土地面积10亩及10亩以上,或收购资金400万元及400万元以上的收购储备项目建议方案:
1.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收购土地的价格;
3. 收购土地的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4. 收购储备土地资金安排。
第四章 审议规则
第十条 市土审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市土审会办公室主任汇报,提请该议题的部门可作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 市土审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或提请该议题的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市土审会组成人员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对议题审议的意见分歧较大时,主持人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举手表决或不记名投票的形式确定通过或不通过。
(二)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会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统一意见后再行提交市土审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议题所涉及单位的负责人对该议题发表的意见,必须是代表本单位意见。发表意见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理由和依据充分。列席会议人员要发表意见的,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归纳与会人员意见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市土审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市土审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本部门1名负责人参会。
第十五条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未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须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一律关闭通讯工具或将通讯工具调至静音状态,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出入会场或在会场走动。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和编印会议记录。对于领导的意见和会议未定事宜,特别是涉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传播散布,不得对外泄露。与会人员须妥善保管会议材料,会议后应将材料退交市土审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9月10日印发的《钦州市土地审批与储备委员会议事规则》(钦政办〔2008〕125号)同时作废。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