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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灵山调查队、浦北调查队,钦州港区社工局、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实施方案》(桂民发〔2016〕88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钦发〔2019〕3号)精神,从2019年7月1日起,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90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8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40元。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行动,严格按照新的标准开展相关工作,做到保障线内的申请对象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关于提高钦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钦民规〔2018〕1号)同时废止。
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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