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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3-20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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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政办〔20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


钦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65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钦政办〔2018〕9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镇(街道),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县区2018-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2月中旬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实地检查。4月上旬,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及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上年度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5月中旬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向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2. 考核评分表

3. 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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