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8年政府公报 > 第6期 > 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8-07-09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钦政发〔201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5件立法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

起草《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起草,7月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4件)

1. 继续审议《钦州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

2. 制定《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市工商局负责起草,11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3. 制定《钦州市红树林保护办法》。(市林业局负责起草)

4. 制定《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市文明办负责起草,11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4件调查研究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1件)

《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保护管理条例》。(市水利局负责调研,市法制办配合)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3件)

1. 《钦州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住建委负责调研,市法制办配合)

2. 《钦州市官垌鱼养殖区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浦北县人民政府负责调研,市法制办配合)

3. 《钦州市石化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研,市法制办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对列入计划的所有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工作人员及立法经费,在本计划下发后1个月内将立法工作方案报送市法制办。

(二)对列入2018年完成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在报送初稿时一并将送审函、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相关立法材料报送市法制办,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

(三)对列入2018年开展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应当在2018年5月前报送调研方案到市法制办,11月报送调研报告和调研成果评审报告,对完成调研且调研成果经评审通过的,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优先安排。

文件下载:

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