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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发〔201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为平稳有序推进税务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合法性、执法统一性,现将我市涉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主体明确如下:
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发的涉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承担。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