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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试 行)
为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审管结合、优化服务,主动适应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结合实际,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
(二)协调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实现良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果。
(三)推动全市行政审批工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
(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
召 集 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
成 员: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新广电局、市卫计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旅发委、市安监局、市海洋局、市市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外侨办、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人防办、市体育局、市档案局、市地震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房改办、市编办、市民宗委、市残联,市国家安全局、市气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邮政管理局、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工作。
(二)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三)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二)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确定议题、召开时间及形式。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确定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及决定事项,并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五)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钦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流制度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流,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在市行政审批局和监管部门分别设立操作终端,使各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审批办理情况,确保市行政审批局及时与监管部门交流审批相关信息。
二、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基本信息导入信息交换平台,平台系统根据审批事项类型自动将审批决定分类汇入数据库,数据库向对口监管部门开放。
三、审批决定需报送上级部门或录入专业性系统的,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提取的,由上级部门提取;不能直接提取的,由对应监管部门从行政审批数据库提取。
四、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取其他审批信息的,可另行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查阅。
五、行政审批的政策依据有调整的,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政策依据变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依据及根据政策变动调整的审批操作规范,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反馈至市行政审批局。
六、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向市行政审批局正式行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行政审批局应对有关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依法处理,同时告知监管部门处理结果。
七、在信息交换平台设置审批信用管理系统。原申请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被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将有关信息导入审批信用管理系统;监管部门给予原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影响原审批决定实施的,由监管部门将处罚结果的有关信息导入审批信用管理系统。市行政审批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批信用管理系统有关内容。
钦州市行政审批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的行政审批行为,保证行政审批合法合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范围
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事项及其他需要会商的重大审批事项。
二、会商形式
会商采取专题会议形式。由市行政审批局召集,确定会商议题、会商单位,主持会商会议,总结会商意见。会商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会商内容
对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会商程序
会商会议根据项目审批需要召开。会商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会商动议。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商会议,并提前将会议材料发送参会单位。
(二)会商议程。各参会单位针对项目审批情况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会议纪要。凡涉及特别重大或争议较大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专题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各单位派出的参会人员应全权代表本部门提出意见或表态。
(三)会后落实。各单位依据会议纪要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批示,尽快落实相关工作。
钦州市行政审批审查员制度
(试 行)
为进一步完善审批管理机制,确保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加强审查员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专业性技术较强的审批项目,需审查员参与的,适用本制度。
二、审查员管理
(一)组成。审查员由具有相关资质或有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二)组织管理
1. 市行政审批局对我市行政审批审查员库和审查员整体实行宏观动态管理,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对审查员考核评价的依据。
2.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本行业审查员库,对库内审查员进行管理,包括资格管理、调配使用、考核评价等。
3. 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每2年向市行政审批局报备本行业审查员库信息。
(三)劳务费支付
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向审查员支付专家劳务费。审查员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派遣程序
1. 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审批项目需要,从审查员库中随机抽取审查员。确定审查员后,提前1个工作日向审查员及其单位发出通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审查员或干预审查员的抽取工作。
2. 审查员收到通知后,应在1个小时内反馈市行政审批局,确实无法参加的,由市行政审批局从审查员库重新抽取审查员。
3. 审查员应根据市行政审批局的派遣参加项目审查工作。参加抽取审查员的有关人员应对被抽取审查员的信息保密。
三、审查员工作职责
(一)在市行政审批局的统一安排下,独立完成具体的审查工作。
(二)对审查的事项提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记录。
(三)参与项目审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四、审查员工作纪律
(一)审查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受外界干扰。如有与申请人存在影响公正性判断的情况,必须事前予以声明,进行回避。
(二)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自己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
(三)审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保证工作质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审查结论。
(四)审查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申请人索取产品、证券、现金或购买样品、要求企业进行有偿咨询或其他经营性活动。
违反以上工作纪律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及违法问题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钦州市行政审批观察员制度
(试 行)
为做好行政审批实地核查工作,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实地审查业务的审批事项,适用本制度。
二、观察员组成及选派程序
观察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中承担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担任。各部门负责确认本部门观察员。各部门观察员原则上每年向市行政审批局报备1次。
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商请观察员。一般情况下提前1天向相关职能部门商派观察员,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派出观察员,并告知市行政审批局。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立即组织观察员到场的,市行政审批局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有关监管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观察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相关职能部门在编工作人员。
(二)熟悉行业监管工作要求,在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与行政相对人没有法定须回避的利害关系。
四、观察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实地核查,根据行业监管规范要求,代表本部门提出观察意见,填写观察记录。
(二)对实地核查工作进行监督。
(三)根据观察记录,加强审批后续监管。
五、观察员工作程序
(一)任务接受。观察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审查工作。
(二)开展实地观察,工作主要包括:
1. 事前了解实地审查目的、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
2. 对实地核查行为进行观察。
3. 对实地核查工作提出相关意见。
(三)反馈观察信息。观察员应当在实地核查活动结束后,将收集的信息及时报本部门。
六、观察员工作纪律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反映实地核查情况,保守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刁难被核查单位,不借机“吃、拿、卡、要、报”,不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四)谦虚谨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本部门良好形象。
钦州市行政审批实地核查工作规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实地核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与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实地核查工作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地核查工作,是指市行政审批局派出的实地核查人员,根据相应规范对申请事项涉及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实地核查工作,确定实地核查人员,核查人员应为2名以上(含2名)在编人员。
第五条 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工作,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按照实地核查标准和操作流程,逐一核实现场情况,并如实记录。
第六条 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实地核查意见,并于实地核查工作结束的下1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交市行政审批局。
第七条 实地核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实地核查标准操作流程,保证工作质量。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申请人索取或接受申请人给付产品、证券、现金或其他有偿性活动。严禁将申请人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当利益。
第八条 实地核查工作需要审查员参与的,由市行政审批局选派;需要监管部门参与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商请相关职能部门派出观察员。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派出观察员参与现场核验的,视同默认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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