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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监管暂行措施的通知

2018-01-18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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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执行监管暂行措施的通知


钦政办〔20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撬动作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申报管理

(一)项目必须满足专项申报要求。必须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或实施方案批复手续;必须完成规划选址(划拨用地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3个环节审批手续;各专项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规定。未达到申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申报。

(二)对前期工作完善的项目优先申报。每个专项在申报排序上,按开工在建、完成报建手续、完成招投标、完成初步设计、完成可行性研究等进行排序,市发改委在上报自治区时将项目排序情况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三)公开项目申报及获得资金情况。对每年度及每个专项的申报情况,市发改委在上报自治区前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分类排序,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每年对各县区及行业获得资金支持的总量、项目数等情况进行通报。获得资金情况将作为考核各县区及行业主管部门是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项目执行管理

(四)倒排项目开工计划。每个项目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工的时限制定倒排计划。各级发改部门统筹推进项目开工前所需的各项审批和报建手续,列出责任清单,明确每个事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间节点。

(五)优先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1. 优先办理报建手续。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消防、行政审批等部门在接到项目报建手续时,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必须优先办理,每个事项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第三方评估时间、公示时间、法定征求意见时间)。

2. 优先办理财审手续。财政部门在接到项目完整的评审材料后必须优先办理,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 优先开展征搬。对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项目,市发改委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抄送市征收办,对涉及征拆的项目,项目业主在接到下达计划时,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征收办提交下达项目征搬工作任务申请。市征收办对涉及征搬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计划并按程序下达征搬计划,确保中央预算内项目优先开展征拆工作。对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外的项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优先组织开展征拆。

4. 优先安排用地。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且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国土部门应当优先列入用地指标安排计划;对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发改部门在申报时抄送国土部门优先落实用地指标;对已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国土部门要及时落实用地。

5. 优先安排开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优先安排招投标时间,原则上安排招标公告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开标。

6. 简化资金拨付手续。对已完成第一次财政资金支付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初审材料后可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核支付,政府不再进行审签;对安排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项目资金,可一次性拨付到位;在申请支付材料完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六)强化“一把手”主体责任。对存在投资计划下达5个月未发布招标公告预计6个月内无法开工、投资完成率达不到要求、列入自治区重点监测整改项目等情形,市发改委以告知函形式提醒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督促加大项目协调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七)市人民政府领导督办。对存在预计无法按时开工、因项目推进慢列入自治区“黑榜”、被自治区连续2次列入重点监测整改的项目、市发改委发出告知函1个月后仍然未达到进展要求等情形,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召开现场推进会或联席会议督办。

(八)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执行好的县区、行业及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提交新闻媒体对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对存在市人民政府督查连续2次排名(开工率、投资完成率)末位、市人民政府领导现场督办等情形,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提交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曝光。

三、强化项目督查问责

(九)加强项目督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本行业项目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发改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每2个月开展1次全面督查,对各县区、各部门开工率和投资完成率进行分专项、分行业排序通报,将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列入“红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列入“黑榜”,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同时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对进展慢、重点监测的项目和重点专项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十)建立约谈机制。对存在市人民政府领导现场督办或媒体曝光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被自治区调走资金等情形,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对相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或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四、加强绩效考核

(十一)严格绩效考核。市绩效办将中央预算内执行情况纳入各县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合理设置考核细则。对属于项目要素保障的部门,存在被项目业主投诉,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核实,未优先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的,扣部门该专项绩效分。对县区和部门,存在未按照开工时限开工、被自治区列入重点监测2次、列入通报“黑榜”连续2次的情形,扣对应县区或部门该专项绩效分;存在被新闻媒体曝光2次的情形,对应县区或部门该专项绩效不得分;存在被市人民政府约谈2次的情形,该专项绩效不得分,同时对应县区或部门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十二)建立奖惩机制。

1. 用地指标奖惩。对县区存在被媒体作为反面典型曝光2次、被市人民政府约谈的情形,市国土资源局在下一年度安排用地指标时,扣减对应县区被曝光或约谈相应项目用地指标额度2倍(扣完为止),用于奖励中央预算内执行绩效排名第一位的县区;对存在项目资金调走的情形,市国土资源局在下一年度安排用地指标时,扣减对应县区该项目用地指标额度,用于奖励获得资金额度排名第一的县区。

2. 项目申报奖惩。对被媒体曝光或市人民政府约谈的县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时,限报对应专项1年;对中央预算内执行绩效排名第一的县区,将受限申报的专项名额调整给予奖励,并在市本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给予50万元以上的资金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钦州市中央预算内投资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副召集人,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林业、征收、行政审批等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根据实际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

六、本措施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为2年。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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