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钦政办〔2017〕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区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件大事,对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和补齐短板相结合、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管理的难点,不折不扣把《条例》落到实处,确保全市食品安全。
二、坚持正面引导,统筹做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整合各类宣传资源,以横幅标语、展板墙报、报刊杂志、车载广告、LED显示屏、电台电视、互联网、移动通讯和微博微信等媒体为载体,宣传、解读《条例》,宣传报道监管成效。结合“法律八进”活动,大力开展《条例》进街道、进社区、进农贸市场、进校园等宣传活动,深入“三小”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宣传,使“三小”从业者全面了解《条例》有关内容。通过系列宣传,形成强大的社会宣传声势,强化消费者权利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强化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将《条例》学习纳入年度学习计划,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集中培训、分类培训、错时培训、送法上门等方式,加强“三小”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三小”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完善制度。《条例》出台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将相继出台配套的“三小”备案管理办法,对“三小”的备案登记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食品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法定职责履行到位。
(四)规范提升。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动开展“三小”规范提升行动,统筹规划、加强引导、规范管理,建设和改造相对集中的场所,鼓励和引导“三小”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六项”标准(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票据留存、加工规范、场所清洁),推动“三小”行业提档升级,切实保障“三小”行业食品安全。
三、发挥主导作用,齐心协力抓好责任落实
《条例》的宣贯和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统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监督管理和《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食品安全委员会:对“三小”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承担《条例》宣传贯彻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许可和食品摊贩备案登记工作,加强对“三小”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后续监管,加大抽检力度,负责对“三小”从业者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环保部门:加强对“三小”生产经营单位排污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五)卫计部门:研究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地方特色食品标准;加强对供应“三小”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市政管理部门:依照市容环境管理相关规定,负责“三小”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三小”餐厨废弃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工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质监部门:加强对“三小”食品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法制部门:指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将《条例》纳入普法内容,认真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十)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做好“三小”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实现“三小”管理的全面覆盖。
四、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三小”市场秩序
各级各部门要在全面摸排“三小”现状的基础上,将“三小”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强化“三小”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加大“三小”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严格落实《条例》的各项监管要求,切实提升“三小”监管有效性。
(一)组织开展“三小”业态清理普查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三小”清理普查工作。清理普查工作做到“三小”现状要弄清、“三小”数据要详实,存在的问题要找准,为做好“三小”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提供准确决策信息。
(二)抓好“三小”登记备案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对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三小”登记备案的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好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方案,做好登记备案管理的各项前期准备,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要求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告知从业人员及时办理登记证,登记备案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三)做好食品摊贩定点定时经营的前期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路段),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引导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三小”的综合治理与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三小”存在的区域、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市政管理、教育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条例》实施落到实处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条例》实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对现行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与《条例》相违背或抵触的要及时废止,确保上下贯通,有效实施。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建立部门信息交流平台,加快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同时,利用食安、农安、公安“三安”联动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联合整治,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依法执法。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打击违反《条例》规定,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破坏城市管理秩序等不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三小”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四)支持产业发展。各县区要对“三小”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生产经营。对地方特色食品小作坊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资金帮扶、技术支持等多项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抱团发展,鼓励小作坊进园区、小餐饮进街区、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形成产业集中发展优势。鼓励“三小”业主自愿组建行业协会或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