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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单位)行政审批职责的通知

2017-10-30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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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部门(单位)行政审批职责的通知


钦政发〔201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6号)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精神,为推进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现就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单位)行政审批职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海洋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市地震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等25个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防空、民族宗教、外事侨务领域的194项行政许可权划给市行政审批局履行(详见附件)。中央和自治区各部门委托市级各部门(单位)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商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向中央和自治区各部门对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后,一并交由市行政审批局承办。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将相关部门(单位)需集中办理的便民服务事项委托市行政审批局承担。
二、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到市行政审批局行使后,原承担的部门(单位)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交由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仍由原划转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管分离”后,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本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并对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使用“钦州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个别涉及国家和自治区层面有特定要求的,依法采取相应方式实施。市行政审批局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市行政审批局与各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审批和管理联动机制,审批及管理信息共享,做好审批和管理无缝衔接。市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各部门(单位)对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行政审批工作问题的,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反馈。
五、建立和健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市行政审批局要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行政审批的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内设的行政审批机构相应撤销、人员编制作相应调整。
附件: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下载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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