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7〕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8月23日印发的《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钦政办〔2013〕108号)同时废止。
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及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构
2.2 应急机构职责
2.3 专家工作组的组成与职责
2.4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3 监测、报告和预警
3.1 监测
3.2 报告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先期处置原则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指挥
4.5 具体应急响应
4.6 应急救援
4.7 应急扩大
4.8 新闻发布
4.9 应急结束
4.10 应急恢复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调查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应急预案保障
6.5 应急队伍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治安保障
6.9 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管理与更新
8.3 沟通与协作
8.4 奖励与责任
8.5 制定与解释
8.6 预案生效
9 附录
9.1 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9.2 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9.3 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9.4 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
9.5 钦州市燃气企业信息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以下简称供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工作,加强我市燃气行业反恐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迅速恢复供气,保证燃气供应的稳定和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减少危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减少危害”的原则,在供气突发事故的应急抢险中,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2.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把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和确保稳定供应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环节和重要任务。在燃气企业、市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建立燃气企业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完善事故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控制,尽力消除事故隐患。
1.2.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自治区住建厅、应急办的指导下,明确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燃气企业的相应职责,在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有效、快速地处置供气突发事故,迅速恢复供气。
1.2.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市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对燃气企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燃气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减少事故发生。燃气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1.2.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好供气突发事故预防工作。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在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任务后,有关城区、部门应迅速响应,及早到达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2.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市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企业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抢险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8)《液化石油气供气站设计规范》
(9)《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2)《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件应急预案》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1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7)《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及事故分级
1.4.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钦州市(包括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钦州高新区、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简称各城区)范围内发生的,对我市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故(如燃气大量泄漏、火灾、爆炸、供气中断、影响交通等)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一般事故中无人员伤亡、中毒,经济损失较小,由燃气企业根据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燃气企业发生大量燃气泄漏、燃气火灾、爆炸、大面积污染等突发事故时,对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产生较大的影响,根据有关规定报燃气管理、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处置。
对我市燃气供气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故主要原因有:
(1)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供应中止;
(2)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处理和输送受阻或气源储配站、灌瓶站被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3)储配站罐体泄漏,通过正常操作无法切断泄漏源;
(4)天然气输配、应用设施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导致房屋倒塌和管道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管网由于突发性灾害、坏烂、人为毁损等原因造成干管断裂或破损,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恐怖事件和持续紧张状态造成我市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供给不足或中断;
(7)输配管道主管爆炸或管网因低温造成大面积用户停气或影响道路交通,交通中断等。
1.4.2 事故分级
根据原建设部《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按事故对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破坏影响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事故分为Ⅰ、Ⅱ、Ⅲ、Ⅳ级。
(1)Ⅰ级供气突发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供气突发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③因突发事故转移群众2万人以上;
④由于燃气事故造成区内主干道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
⑤城市气源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
(2)Ⅱ级供气突发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供气突发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③因突发事故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④由于燃气事故造成区内主干道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⑤城市气源中断供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3)Ⅲ级供气突发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供气突发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造成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③因突发事故转移群众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④由于燃气事故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⑤城市气源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4)Ⅳ级供气突发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供气突发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造成1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③因突发事故转移群众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④城市气源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小型企业事故为:无人员伤亡,无人员中毒,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下的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构
设立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政公用行业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市政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抢险的领导、燃气企业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简称市供气应急办)。市供气应急办设在市市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理局分管燃气行业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公用事业科科长、行政审批科科长,市燃气管理处主任担任,成员为燃气管理人员。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市政管理局局长,事发城区分管副区长(管委副主任),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新广电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市新闻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钦州供电局、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钦州胜利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辖区燃气企业。
2.2 应急机构职责
2.2.1 指挥机构
(1)市供气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领导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抢险、疏散、撤退、交通管制、停止供气、恢复通气等重要指令,协调调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突发事故情况,指定对外信息发布负责人,在应急响应等级扩大时,请求进一步支援等。在应急抢险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决定、指令等。
(2)市供气应急办
市供气应急办主要负责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的应急救援,与各部门工作的联络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①负责供气突发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工作;
②在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负责联络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工作组;
③在应急响应启动后,及时传达和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协调应急处置中所需必要的应急器材及物资;
④应急响应时,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气系统事故情况,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措施与建议;
⑤供气突发事故发生后,若事故级别在Ⅲ级以下,在市应急办的授权或领导下,按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决策等协调各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⑥平常时期贯彻和执行自治区住建厅、应急办和市应急办的指示;
⑦平常时期负责与专家工作组的沟通与联络;督促燃气企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监督燃气企业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定期与企业一起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等;
⑧拟定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⑨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2.2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当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在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必须带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因特殊情况缺席的,由所在单位同志按职务高低递补。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和建立燃气预警系统等,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具体工作包括:供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在市应急办或市供气应急办的授权下,按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决策等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建议;组织燃气企业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如抢险中需要疏散附近居民时,协助有关人员做好人员疏散工作;负责事故后燃气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工作,保证整改如期完成, 督促燃气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或供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平常时期按自治区住建厅的要求,建立燃气安全预警系统等;建立燃气企业应急救援器材、应急抢险队信息库,定期对燃气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企业尽快完成整改。
(2)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阻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以及破坏事故应急救援设施的犯罪活动;对供气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加强对交通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协助人员疏散;指挥消防部门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等。
(3)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接收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
(4)市财政局:负责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和监督使用。事故结束后清算应急救援资金。
(5)市环保局: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对事故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评估事故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提出人员疏散建议,采取措施改善空气质量、阻止环境被进一步破坏。
(6)市住建委: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供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鉴定和评估。
(7)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为应急救援协调组织运送抢险、撤离人员和应急抢险物资所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停(泊)码头、港口、车站等。
(8)市文新广电局: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电台、电视台开展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发布信息工作;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声像资料汇编与保存工作。
(9)市卫计委:负责在供气突发事故发生时,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工作,并及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提供救治等医疗卫生信息。
(10)市安监局:负责督促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前介入事故调查;事故后与燃气主管部门一起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市质监局:负责城市供气系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对突发事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监控和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处置;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对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监督使用。
(12)市规划局: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负责提供因燃气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的建(构)筑物、周边地下管网等的技术资料。
(13)市新闻办:正确把握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舆论导向,及时指导、协调、督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14)市公安消防支队: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根据报警和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投入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对事故燃气系统开展灭火、堵漏、稀释驱散等抢险救援工作。
(15)市气象局:在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负责对雨量、风向等气象变化趋势及其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进行监测预报,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气象建议。
(16)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做好对所管辖区域群众的宣传、解悉、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组织和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指挥部的决定,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17)钦州供电局:做好事故区域公用电网设施的维护和电力调度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用电;对事故造成的电网设施设备的损毁,要及时维修,尽快恢复正常用电。
(18)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钦州胜利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负责组建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燃气系统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控制事故燃气系统运行状态,恢复供气。
(19)各燃气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有关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企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成立抢险队伍,健全抢险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应急救援器材、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重大城市供气系统事故时,组织本企业人员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3 专家工作组的组成与职责
2.3.1 专家工作组的组成
专家工作组由城市燃气设计、施工、运营和消防、电气、建筑、环保、气象、特种设备、机械、化工等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 专家工作组的职责
参加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的可能性、事故的原因,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建议;受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各燃气企业给予技术支持。
2.4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9.1。
3 监测、报告和预警
3.1 监测
(1)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2)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逐步建立全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
(3)城镇燃气经营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器材、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应急器材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严格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3.2 报告
3.2.1 报告的原则
发生城镇燃气事故的经营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如实地报告事故的实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
3.2.2 报告的程序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判定事故响应的级别,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故时,燃气企业应当在1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向市供气应急办报告,市供气应急办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进行研判,达到上报条件的要在30分钟内(1小时内书面)上报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和市总值班室。
3.2.3 报告
(1)基本原则
①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②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③直报:发生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在10分钟之内报市供气应急办(电话:12319、2862236),并报市总值班室(电话:3688606)。
(2)报告程序
①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值班电话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或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并初步确认事故等级;事故级别达到Ⅳ级以上(含Ⅳ级)时,上报市供气应急办;
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报告市供气应急办并报市总值班室;
③市供气应急办接报告后,经核实、确认后立即报告市总值班室;
④发生燃气事故的燃气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快报分别报市供气应急办、市总值班室。
(3)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储气容积、管道长度、事故发生时燃气储存量;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3 预警
3.3.1 预警
市供气应急办根据事故报告的情况,预测分析后果,参照供气突发事故分级标准,确定事故预警级别,对可能发生和需预警的供气突发事故进行预警。
事故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自治区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信息由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发布。
Ⅳ级预警信息由市供气应急办提出通过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供气突发事故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
市供气应急办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市供气应急办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确认可能导致供气突发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的处置方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应急救援抢险需要支援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协调支援。
3.3.2 预警发布方式
市供气应急办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供气突发事故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手机信息(短信)等发布公告,也可以通过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公告。
(1)市供气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判定事故级别为IV级供气突发事故时,报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在市政管理局网站上发布IV级供气突发事故预警公告,蓝色预警。
(2)市供气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判定事故级别为Ⅲ级供气突发事故时,报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由市供气应急指挥部通过市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发布Ⅲ级供气突发事故预警公告,黄色预警。
(3)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判定事故级别为Ⅱ级供气突发事故时,由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自治区应急办同意后,由自治区应急办通过自治区政府部门网站、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发布Ⅱ级供气突发事故预警公告,橙色预警。
(4)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并进一步核实情况,判定事故级别为Ⅰ级供气突发事故时,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自治区应急办同意后,由自治区应急办通过自治区政府部门网站、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发布Ⅰ级供气突发事故预警公告,红色预警。
3.3.3 预警解除
预警解除由市供气应急办或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宣布,当事故的隐患消除,或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时,经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批准,通过书面的方式和公布预警信息的媒体发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1)供气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级别达到Ⅰ、Ⅱ、Ⅲ、Ⅳ级事故时,由市供气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抢险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和恢复供气等工作。
(2)Ⅰ、Ⅱ、Ⅲ、Ⅳ级事故均为本预案应急响应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根据应急抢险指令的要求,开展救援抢险等处置工作。
(3)比Ⅳ级轻微的事故,市市政管理局接报并确认后,组织或指示事故发生地燃气主管部门或燃气公司进行处理,对抢险工作、现场处置等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4.2 先期处置原则
城市燃气供应系统发生事故后,坚持先期处置的原则,燃气企业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发展。
燃气企业应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公司应急预案,若事故级别达到Ⅳ级或Ⅳ级以上,在向市供气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 应急响应
市供气应急办接报告后,应急办主任立即分析事故严重程度,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及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长批准后,按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4.4 应急指挥
根据判定的事故级别,市供气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抢险工作。下达应急抢险指令。
(1)市供气应急办通知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供气应急办工作人员马上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供气应急办与专家工作组联系,要求相关专家到达指定位置。
(2)市市政管理局迅速与事故燃气公司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现场抢险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地情况和各部门意见向指挥长汇报。
(3)根据需要,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现场情况制定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方案,并组织人员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4)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到达指定地点,按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抢险指令,按照具体应急响应的要求迅速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4.5 具体应急响应
4.5.1 Ⅳ级应急响应
(1)市市政管理局:在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及分管领导到达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和帮助燃气公司制定抢险抢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2)事故燃气公司:燃气企业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事故可能对周边单位和群众造成影响时,通知供气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企业负责人到达现场,组织救援抢险队,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燃气公司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3)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在接警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对初步确定的事故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派人维护应急救援的治安秩序和开展安全隔离工作。
(4)市环保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对事故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评估事故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5)市住建委: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供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相关鉴定和评估;协调、指导施工企业帮协助开展抢险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组织好所需车辆以备运送抢险、撤离疏散人员和抢险物资及应急气源等。
(7)市文新广电局、市新闻办: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发布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预警及应急救援抢险信息,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市卫计委: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或事故燃气企业的请求后立即组织救援车辆和医护人员到达出事地点,对受伤人员提供救治,对受伤严重的病人及时送入医院治疗,不得因治疗费用而拒绝治疗或延误治疗。
(9)市安监局: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提出应急抢险的建议,督促救援工作并提前介入事故原因调查。
(10)市质监局:接到应急抢险指令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救援人员对特种设备的应急抢险。
(11)市规划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根据需要提供因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建(构)筑物、公用地下管网等技术资料。
(12)市公安消防支队:接警后消防队员和救援车辆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迅速投入灭火、堵漏、稀释驱散、将现场受伤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等抢险救援工作。
(13)钦州供电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事故影响区域公用电网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用电。
(14)市气象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监测、预报、提供日照、气温、雨量、风向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事故抢险救援建议。
(15)事发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和指挥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保证受影响区域的所有人员均能有序疏散到安置点。
4.5.2 Ⅲ级应急响应
(1)市市政管理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及分管领导到达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帮助、指导燃气公司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联系专家工作组,组织专家给予技术支援;将情况及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2)事故燃气公司:燃气企业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事故可能对周边单位和群众造成影响时,通知供气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按照企业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调配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积极开展救援抢险,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其他燃气公司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3)市公安消防支队:接警后,分管领导亲临指挥,消防队员和救援车辆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迅速投入灭火、堵漏、稀释驱散、将现场受伤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等抢险救援工作。
(4)市卫计委: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组织救援车辆和医护人员到达事故地点,转移重伤人员,对受伤人员提供救治,不得因治疗费用而拒绝治疗或延误治疗,做好灾民安置点的疾病防控工作。
(5)事发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应急响应启动后,分管领导到达现场,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疏散指令,立即派人组织和指挥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开展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保证受影响区域的所有人员均能有序疏散到灾民安置点。
(6)市质监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派出人员及分管领导到达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对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修提供建议与方案,供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参考。
(7)市公安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交通警察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分管领导亲临指挥,对初步确定的事故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派人维护应急救援的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警戒和人员疏散等;做好灾民安置点的治安警戒工作;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做好事故现场的空中视频监控工作。
(8)市安监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分管领导带人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督促救援工作并提前介入事故原因调查。
(9)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组织好所需车辆以备运送抢险、疏散人员和抢险物资设备及应急气源等。
(10)市文新广电局、市新闻办: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发布供气系统突发事故预警及应急救援信息,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1)市环保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对事故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提出人员疏散建议。
(12)钦州供电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事故影响区域公用电网电力的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用电,做好灾民安置点的供电工作。
(13)市气象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监测预报日照、气温、雨量、风向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建议。
(14)市住建委: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供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相关鉴定和评估;协调、指导相关施工企业协助开展抢险工作。
(15)市规划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根据需要提供因供气突发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的建(构)筑物、公用设施、地下管网等技术资料,提供设置灾民安置点的建议。
(16)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生活设施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的保障工作。
4.5.3 Ⅱ级应急响应
(1)市市政管理局:应急响应启动后,主要领导亲自带队,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燃气公司制定抢险抢修方案和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2)事故燃气公司:事发后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关闭相应阀门,切断气源;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事故可能对周边单位和群众造成影响时,通知供气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到达现场,组织救援抢险队,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其他燃气公司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3)市公安消防支队:接警后,消防队员和车辆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分管领导亲临指挥,根据报警和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投入灭火、堵漏、稀释驱散、将现场受伤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等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人员疏散等。
(4)市卫计委: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组织救援车辆和医护人员到达事发地点,分管领导到达现场指挥,转移重伤人员,对受伤人员提供救治,开展疾病防控等工作。
(5)事发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主要领导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疏散指令,立即组织和指挥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开展人员抢救、人员安置、物资调度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市质监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分管领导亲临指挥,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抢修提供方案和建议,对修复后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监督使用。
(7)市公安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分管领导到达现场指挥,交通警察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对初步确定的事故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加强对交通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派人维护应急救援的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警戒和人员疏散,做好灾民安置点的治安警戒工作等;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做好事故现场的空中视频监控工作。
(8)市安监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分管领导带队立即到达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应急抢险的情况,提出抢险建议,督促救援工作并提前介入事故原因调查。
(9)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分管领导亲临指挥,立即组织运送抢险、撤离人员和应急抢险物资所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沟通协调停(泊)码头、港口、车站等。
(10)市文新广电局、市新闻办: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发布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预警及应急救援信息、停止供气及恢复供气的信息,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1)市环保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对事故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评估事故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提出人员疏散的建议。
(12)钦州供电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事故影响区域的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用电,做好灾民安置点的供电工作。
(13)市气象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监测预报日照、气温、雨量、风向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建议。
(14)市住建委: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分管领导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供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相关鉴定和评估;协调、指导相关施工企业协助开展抢险工作。
(15)市规划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根据需要提供因供气突发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的建(构)筑物、公用地下管网等技术资料,提供设置灾民安置点的建议。
(1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接收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
4.5.4 Ⅰ级应急响应
(1)市市政管理局:应急响应启动后,主要领导亲自带队,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调查、核实事故具体情况,指导燃气公司制定抢险抢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和恢复供气工作,联系专家,必要时组织外地救援力量对抢险救援给予支援,并将情况及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2)事故燃气公司:事发后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关闭相应阀门,切断气源;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事故可能对周边单位和群众造成影响时,通知供气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公司法人代表到达现场,亲自组织救援抢险队,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其他燃气公司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3)市公安消防支队:接警后,主要领导带队,消防队员和车辆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报警和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投入灭火、堵漏、稀释驱散、将受伤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等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人员疏散等。
(4)市卫计委: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或事故单位的请求后,主要领导亲临现场,立即组织救援车辆和医护人员到达出事地点,转移重伤人员,对遇险人员提供救治,开展灾民安置点的疾病防控等工作。
(5)事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应急响应启动后,主要领导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和指挥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开展人员抢救、人员安置、物资调度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市质监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主要领导到达现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修提供方案和建议,对修复后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监督使用。
(7)市公安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主要领导亲自指挥,交通警察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对初步确定的事故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加强对交通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派人维护应急救援的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警戒和人员疏散,做好灾民安置点的治安警戒工作等;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做好事故现场的空中视频监控工作。
(8)市安监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后,主要领导到达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的情况,提出应急抢险的建议,立即督促救援工作并提前介入事故原因调查。
(9)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立即组织运送抢险、撤离人员和应急抢险物资所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沟通协调停(泊)码头、港口、车站等。
(10)市文新广电局、市新闻办: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规定,立即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发布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停止供气、恢复供气的信息。
(11)市环保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对事故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评估事故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提出人员疏散的建议。
(12)钦州供电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事故影响区域的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用电,做发灾民安置点的供电工作。
(13)市气象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立即监测预报日照、气温、雨量、风向等气象条件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建议。
(14)市住建委: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主要领导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供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相关鉴定和评估;协调、指导相关施工企业帮助抢险工作。
(15)市规划局:接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主要领导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根据需要提供因供气突发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的建(构)筑物、公用地下管网等技术资料,提供设置灾民安置点的建议。
(1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接收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
4.6 应急救援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令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后,到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救援行动包括:应急疏散,事故处置(危险排除、工程抢险、灭火等),现场人员救护、现场处置、环境监测等。
(1)应急疏散
在事故发生后,现场疏散单位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组织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2)抢险救援
事故发生后,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抢险队以消防队员为主,企业抢险队员为辅,Ⅳ级应急响应按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和救援,发生火灾时由消防队和燃气企业抢险队进行救援,对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组织燃气企业抢险队、消防队及区域抢险队,按制定的救援方案抢险。
(3)现场救护
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实施受伤人员的救护,救护人员在事故影响范围之外的安全区域进行。
受伤人员的救治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有人员受伤较重时,向附近医疗机构请求派医生至现场支援。
(4)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置按现场应急指挥部拟定的抢险方案实施抢险。事故处置应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伤员移动做好标记,消防救火、处理泄漏等应注意环境保护,减少消防废水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处理。
(5)环境监测
环保部门监测事故现场周围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下水道有害物质的浓度;气象部门预测风向、风速和气候情况,便于现场人员实施组织救援。
4.7 应急扩大
在应急抢险中,抢险队发现事故比初期判定的级别严重,现有抢险力量不能满足抢险要求时,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判定,扩大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事故级别扩大的应急指令,同时向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救援。
4.8 新闻发布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定对外公布信息部门(市供气应急办)设立对外公布信息的新闻发言人。市供气应急办在市新闻办的指导下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通告等形式向新闻单位、社会公众发布供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和停止供气、恢复供气、抢险情况等相关信息。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我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规定开展。
4.9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损坏的设施完全修复,环境中各种排放物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清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供气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发布信息。
应急响应终止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应急响应达到终止条件时,由市供气应急办报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市人民政府。
在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未下达应急结束之前,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参加应急抢险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应急抢险工作,擅自离开应急救援岗位。
4.10 应急恢复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应急恢复主要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警戒解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
燃气企业发生突发事故,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市供气应急办督促燃气企业迅速组织燃气设施的重建,恢复燃气供应,确保用户安全用气,防止企业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内发生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供气突发事故后,市人民政府指导市市政管理局、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燃气突发事故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对燃气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向受害严重人员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2 保险
发生供气突发事故后,事故发生企业按相关规定启动保险理赔程序,并对应急抢险救援期间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予以补偿。
5.3 调查和总结
(1)事故调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事故调查分级进行。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总结
①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及时做出书面报告送市市政管理局。
②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召集参与事故处置单位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和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总结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供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后由市市政管理局汇总,形成事故处置评估报告并报市应急办。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市市政管理局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收、显示并传递城市供气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收、传递城市供气系统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1)建立完善以供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制定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供气应急指挥部与市领导、成员单位、其他应急组织、各燃气企业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处置供气突发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市供气应急办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6.3 装备保障
(1)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市级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阀门操作、堵漏、焊接、发电、灯光、检测漏气、抢险、通风、防毒呼吸、拆装、交通等一切必要设施,并保证完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2)各燃气企业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供气应急办和市燃气管理处备案。各燃气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3)市公安消防部门配备必要的燃气抢险救援方面的灭火、堵漏、防毒、防火、防高温等抢险救援装置、工具和设备。
6.4 应急预案保障
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辖区的供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燃气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供气突发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市市政管理局备案。保证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能快速、有效地按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6.5 应急队伍保障
(1)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级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建立由科研、设计、施工和安监、质监、消防、燃气企业等单位组成的技术专家组,为供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提出应急对策措施、方案和建议。
(3)燃气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企业预案;从事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掌握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应急技能。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应急办督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燃气企业交通运输保障数据库,保障车(船)数量、功能、所在单位和驾驶员名册等数据准确。市应急办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6.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应急办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协调市卫生部门或医院提供事故过程中人员受伤的医疗救治,派医疗卫生队伍对事故时设置的人员安置点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储备必要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等。
6.8 治安保障
(1)供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需要隔离时,市公安局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封锁现场,实行道路管制,及时疏散人群,加强对事故区域内设备、设施和物资的防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和造谣、煽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2)若发生Ⅰ级、Ⅱ级、Ⅲ级供气突发事故,市应急办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警力、基层政府、单位等组织,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6.9 资金保障
(1)燃气企业资金: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按照规范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2)市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供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导致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求时,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筹措并垫付,事故结束后,应急救援资金的清算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财政与事故发生地城区财政分级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3)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的监管和评估。
(4)处置重大供气突发事故需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市供气应急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和事故发生地城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偿。
(5)燃气企业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7 宣传、培训、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应急办协调、指导燃气管理部门和各燃气企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用气的公众宣传与培训。
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将燃气安全纳入安全工作内容,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燃气事故的发生。
市供气应急办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加强和扩大燃气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的力度和覆盖面,采用各种形式,引导市民关注燃气安全,提高市民安全用气和应急防护的意识与能力。
燃气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提高居民对预防燃气事故、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方面常识的知晓率。
燃气企业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燃气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燃气企业员工的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7.2 培训
(1)培训要求
市应急办督促、指导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应急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市应急办督促、指导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供气突发事故涉及的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参与培训的人员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事故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发生燃气事故时能各司其职地进行救援。
燃气企业应加强员工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供气突发事故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培训内容
①燃气企业的基本情况,危害识别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②火灾扑救的方式、方法,应急救援器材使用操作技能。
③应急响应条件、信息报告;如何启动紧急报警系统,如何安全疏散人群等基本操作。
④现场急救和伤员转移等应急救援技能。
(3)培训方式
课堂教育、阅读书籍、观看视频。
7.3 演练
市供气应急办会同市城市燃气管理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与燃气企业举行1次联合性演练,以检验预案效果,提高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并对应急过程进行评审,找出不足项,必要时对预案进行修改。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等组成。
(2)供气突发事故:因自然灾害、人为等因素造成城市燃气供应系统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造成供气停止或改变燃气供应既有的数量、压力、质量、热值、组分和输送方式等状态,对城市供应系统产生重大破坏影响的事故。
(3)燃气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4)燃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5)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6)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8.2 管理与更新
市供气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市供气应急办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视评审情况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
每次供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供气应急办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本预案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变化、预案演练、应急救援发现的问题等情况适时修订,预案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8.3 沟通与协作
市供气应急办在应急期间要加强与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钦州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供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
8.4 奖励与责任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对在重大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5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供气应急办制定并解释。
灵山县、浦北县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灵山县、浦北县发生供气安全突发事故时,优先启用本辖区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8.6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