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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发〔201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举措,切实优化钦州投资和发展环境,在《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钦政发〔2016〕12号)已明确35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投资税费
(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住房租赁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工作台账,简化优惠办理流程。畅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政策咨询服务及投诉渠道,对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能得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持续推进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落实不动产增殖税抵扣政策,确保营改增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进项税额“应抵尽抵”;辅导符合条件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行开具。简化税收优惠认定和办理程序,确保对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不高于其他西部大开发地区。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及时办理符合享受优惠目录条件企业的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二)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简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办税流程,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优化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已经取消或停征的环境检测服务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政策。从2017年7月起,在市中心城区(含钦州港区)范围内,本地商贸企业举办的户外促销活动,占用公共场地的,商业占道费按照收费标准的20%收取。调整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深入开展涉企收费清理专项检查,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精神和自治区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梳理和公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推动各部门开展中介机构去行政化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部门出台的有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降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并对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牵头单位:市编办、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五)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幅度,从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努力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大健康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糖、机械等行业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间,市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六)落实国家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七)降低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允许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申请缓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二、降低融资成本
(八)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用好货币政策,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下浮不超过30%的优惠支持。用好存款准备金政策,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对考核达标的辖区县级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分别执行降低2个百分点和1个百分点的优惠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用好优惠贷款贴息政策,各经办银行发放的民贸民品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水平一律不允许向上浮动。鼓励金融机构用好支农再贷款,降低各档次支农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并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用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锁定不得高于借用的支农再贷款利率的3个百分点,降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用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资金成本。(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信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
(九)灵活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综合运用人民银行组建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经营主体注册加入平台,构建核心企业(集团)为中心的上下游供应链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实体企业注册为平台用户,在线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盘活应收账款等企业存量资产。(牵头单位: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钦州银监分局)
(十)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协调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争取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期限享受最大支持,贷款原则上设贷款期限10年,其中宽限期2年(还息不还本)。鼓励和引导企业发行企业债、收益债、专项债等债券,策划包装园区PPP项目,建立园区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并争取列入自治区PPP项目库,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吸收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争取为工业园区改造提升提供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住建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十一)调低和减少金融机构中间环节服务收费。落实桂政发〔2016〕20号文件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政策,对已公布的银行收费目录清单及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收费最低标准执行。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和纠正银行业以贷转存、以质定价、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增加企业负担问题。引导金融中介服务企业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免融资中间环节费用或调整收费方式,适当调低担保、保险和抵押评估、登记等费用的费率,将抵押登记费等按标的金额一定比率收取调整为按照固定金额收取。(牵头单位:钦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十二)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驻钦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合作力度,建立政银担保代偿风险分担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增加市政府融资担保体系资金规模,不断增加担保代偿能力,扩大政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力争2018年底,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全市政府融资担保体系资金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代偿率控制在5%以内,担保贷款余额力争不低于10亿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三)培育壮大基金业。探索设立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先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二次创业及生产性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1. 落实落户奖励。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桂财金〔2015〕102号)精神,对在我市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在自治区财政补助50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的落户奖励。
2. 落实税收奖励。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缴纳的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税收奖励。
3. 落实高管奖励。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年薪50万元以上的高管,由同级财政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给予个人奖励。
4. 落实上市奖励。对拟在主板上市的企业,除获得股改期的相关补助外,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批文并成功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股票简称中含有“钦州”“钦”或“桂钦”字样的,增加奖励100万元。
5. 实行投资收益统一税率。贯彻执行桂政发〔2017〕23号文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北部湾办、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十四)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建立市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为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提供参考。各金融机构对清单内的企业(项目)给予支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融资信息成本。对暂时遇到困难,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建立风险联合化解机制。对债务较大且银行业债权金融机构在3家以上的客户,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努力防范金融风险。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资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
(十五)严格落实国家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政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水平。创新小微企业还款方式,适时设立小微企业贷款“过桥”周转资金;推广无还本续贷,采取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钦州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六)深化项目审批改革,缩短项目审批时间。组建行政审批局,将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审批授权集中,梳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创新行政审批应用系统开发,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优化办事流程,缩短项目审批时间,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企业。
1. 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并联审批,确保非涉密项目100%实现网上审批。探索“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勘验”等行政审批新模式,解决投资项目审批相互前置、审批手续交叉重叠等问题。项目审查集中审批充分授权,非要件材料实行“容缺后补”审批,在承诺时限基础上再提速50%。
2. 简化使用非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对使用非国有资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自行招标。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实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程保证金保险等方式缴纳。
3. 设立专门窗口服务工业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每月举办1次以上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和并联审批活动,开展工业企业项目土地、房产等不动产集中登记,全面梳理和解决登记办证中存在的问题。降低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用,企业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不需重新测绘出具勘测定界图的,免收测绘费;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免收权籍调查费。
4. 缩减外贸企业通关时间、费用成本,深度推广应用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高无纸化报单比例和企业覆盖面;对查验没有问题的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清理规范进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监管办、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口岸办;配合单位:市直及驻钦有关单位)
(十七)对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进行奖励。依据《广西工业投资考核奖励办法》制定实施我市工业投资考核激励措施,对完成投资任务较好的县区、产业园区,通过一次性补助方式给予奖励。根据完成投资任务情况,结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保护考核、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国土资源执法共同监管等工作,给予用地指标奖励,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我市用地指标奖励办法。(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四、降低用地成本
(十八)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经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或者产业园区管委出具意见,允许在出让方案中增加“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第2期不低于30%,一年内需全部缴清”的付款方式。对特殊工业项目用地,经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或者产业园区管委出具意见,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复垦经验收合格后不再收取(或及时退回)土地复垦费。(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十九)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符合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二十)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对产业集群项目、特殊重大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保留的山体、林地等生态用地,可以采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破坏土地功能的前提下,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支持以土地出资或入股,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征收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二十一)优先保障工业用地指标。完善“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制度,优先保障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备用地报批条件、当年能及时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指标,重点支持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糖、机械等行业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用地。当年能及时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报给国土资源部门,在充分考虑各县区用地需求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年度计划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区工业用地指标按不低于年度分配指标的30%安排。若对上述30%工业用地指标进行调整,需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工信部门共同会商。(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五、降低用能成本
(二十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力直接交易业务规模,将更多的企业纳入自治区电力直接交易范围。鼓励并组织供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企业,不受用电量限制,按自愿原则全电量参与自治区电力直接交易;2017年12月31日前新投产的大工业用户,在达产前基本电费按实际运行容量收取;探索建立园区区域电网,按自愿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园区统筹协调园区内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探索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建立区域电网。(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物价局,钦州供电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二十三)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根据国家、自治区管道燃气价格改革要求和上游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管道燃气的价格变动情况,加强成本监审,及时将过高的燃气价格降下来。(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市政管理局)
(二十四)降低企业用水成本。城市建成区以外非居民用水的超计划(定额)用水量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确定,城市建成区以内非居民用水的超计划(定额)用水量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确定,通过适当放宽企业计划用水量,降低企业用水成本;调整企业阶梯用水量,全市各地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量设定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30%;将非居民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二级。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减免接管费用。(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市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开投集团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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