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市本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监事会的通知
2017-08-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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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市本级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监事会的通知
钦政办〔2017〕103号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滨海新城管委,各派驻监事会企业:
为健全市本级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本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派驻监事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派驻监事会制度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派驻监事会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桂办发〔2001〕45号)和《钦州市本级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施方案》(钦政办〔2017〕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向企业派驻监事会,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能够及时、全面地掌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会计信息,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对于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监事会的设置和派驻企业范围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市人民政府派出,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及企业改革的进度,对企业开展派驻监事会工作。
首批派驻监事会的企业: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滨海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市食品总公司、钦州市银盾保安押运有限公司。
今后监事会派驻企业范围的调整,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桂办发〔2001〕45号)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益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的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重要会议。
(六)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出资人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相关要求
(一)市国资委作为监事会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监事会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考核管理,规范监事会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监事会工作,强化协调,相互通报情况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支持监事会查实相关事项。
(三)各派驻企业要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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