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洋小型“三无”船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8-30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海洋小型“三无”船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钦政办〔2017〕105号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精神,为全面落实海洋小型“三无”船舶(船长小于12米或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海洋小型“三无”(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含船、艇、排、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抓好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船舶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船舶安全是渔业生产安全的根本保障。我市海岸线长,沿海群众习惯出海谋生,海洋小型“三无”船舶较多,作业地点分散,安全隐患突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管理和保障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管理目标,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完善管理体制,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把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全面落实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监管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县区要加强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生产工作领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全面落实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抓好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生产监管。
三、加强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健全完善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为主体,以村委会(居委会)为支撑的基层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管理网络。各沿海沿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落实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各村委会(居委会)要根据所辖小型“三无”船舶数量,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的船舶安全生产协管员,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领导下开展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加强海洋小型“三无”船舶登记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对海洋小型“三无”船舶登记造册,不得拒绝登记和漏记,并定期检查、复核更新,确保数据信息准确、真实。各有关县区要加强领导,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做好宣传、发动和登记等工作,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辖区海洋小型“三无”船舶按船、人、身份证、地址、船舶停泊点等基本数据登记造册,为加强安全监管夯实基础。
(二)加强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生产日常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把小型“三无”船舶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定期对小型“三无”船舶进行安全检查,要求船主配足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确保其符合适航条件,防止小型“三无”船舶“带病”出海。
(三)加强海洋小型“三无”船舶安全应急工作。各镇(街道)要制定消防安全和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船主开展消防防火安全演练,提高船主消防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水平。遇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落实专人负责通知小型“三无”船舶回港避风,确保“三无”船舶及时回港避风,船上人员上岸,并负责安置岸上没有住宿的人员。
(四)加强船主培训和教育。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定期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安全知识培训,特别要加强小型“三无”船舶船主水上安全知识和避碰知识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遇险应对能力。宣传法律法规,教育船主遵纪守法,不得从事非法载客、捕捞和营运,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安监、海事、海警、海洋、渔业、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培训工作。
五、强化海洋小型“三无”船舶治安和安全治理
建立健全公安、边防、海警、渔业、工商、海事等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情报信息共享,定期开展涉渔联合治安整治专项行动,打击涉及小型“三无”船舶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社会治安稳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航条件的小型“三无”船舶,由公安、边防、水上综合执法、渔业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