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7年政府公报 > 第6期 > 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7-17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钦州市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吸引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实行“民办官助、管投分离、独立运作”的运行模式,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采取与科技研发、科技服务相适应的运行机制,主要为企业提供合同科研、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以及整套技术解决方案服务。
  
第二章 加快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创新机制与模式,重点围绕机器人、新能源、大数据等新兴产业,探索组建具有独立法人、实体化运行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等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为产业集群发展提供技术源头支撑。
  第四条 税务机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需求,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
  第五条 简化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及环评等手续,对其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可自行建设,并报有关部门。
  第六条 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不直接从事规模化生产,在自主研发的创新成果暂无企业接受时,可独立或联合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创办衍生、孵化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商品化;衍生企业满5年或研究成果转化的产品形成一定市场规模时,该类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应及时调整股权比例,出让控股权和经营权,并退出股份。
  第七条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创办衍生企业,由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应认可其在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工作业绩,并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非营利性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企业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
  第十条 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考核机制,对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实行3年一期的目标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其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能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等。
  第十一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与总结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变更负责人、调整团队领军人物、创办衍生企业、调整衍生企业或入股企业的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打造高水平创新研发平台
  
  第十二条 加快建设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抗肿瘤药物开发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钦州保税港区新能源汽车及轮胎重点检测实验室等高端创新平台,力争在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培育创建若干国家级科研平台。强化建设抗肿瘤民族药、船舶数字化设计与先进制造、低碳醇基有机化学品绿色合成等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着力提升建设北部湾海洋珍稀物种保护及生物多样性利用、北部湾海洋灾害研究等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打造一批在全区具有影响力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大力提升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在大数据资源利用、油气资源精细化利用与安全控制、二次电池制造、特种合金新材料、植物生物、火龙果、海洋生物、虾良种培育、八角深加工、仙草深加工等领域争创一批自治区级研发平台。
  第十三条 打造北部湾沿海高等教育集聚区。支持钦州学院筹建北部湾大学,向应用型大学转型。鼓励区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以多种方式与我市高校合作办学。支持我市高校建设一批面向全区重大产业发展的优势特色学科。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打造高水平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创业基地。
  第十四条 加大对创新研发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凡R&D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对于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除国家、自治区已明确的普惠性政策外,按企业上年研发投入强度、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发明专利拥有量、技术标准获批情况等,从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后补助”方式予以奖励扶持。
  第十五条 创新研发平台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其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六条 推动创新研发平台资源开放共享。推进有条件的创新研发平台加入广西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加强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资源共享和合作。
  
第四章 大力推进创新型市县镇建设
  
  第十七条 创新城市管理,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支持城镇化好、科技资源丰富的县区率先进入创新型县区行列,大力促进人才、项目、成果等创新要素向基层流动,不断激发基层创新发展活力。实施大县城战略,加快灵山新城、浦北新城、钦北产城开发建设,争取率先进入创新型试点县行列。
  第十八条 结合自治区“特色小镇”创建工作,推进建设以高新技术、科技服务、产城融合为特色的“创新小镇”。科学合理监测创新型市、县、镇建设动态。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镇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型县、镇建设及先进奖励。积极争取自治区在我市创新型县、镇开展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项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五章 强化创新型功能区建设
  
  第二十条 大力推动高新区发展,“以升促建”,实施高新区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促进科技资源、人才资源和金融资本向高新区集聚,推动钦州高新区升格为国家级高新区。支持高新区以一区多园、托管、代管、合作共建、行政区划调整等形式,拓展发展空间。大力发展电子信息制造、新材料及环保建材、智能装备制造、汽车及机电、生物医药、大健康、坭兴陶文化创意等现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无人机、大数据、北斗导航、石墨烯、机器人、动漫等产业。规划建设深圳产业园等一批“园中园”。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的财税收入、土地出让收益、行政事业收费等,在保障高新区基本运转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给高新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创新发展及产城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 积极策划包装高新区科技项目申报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争取项目用地指标。
  第二十三条 探索建立虚拟大学园,围绕我市重点优势产业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进园区设立分校分院(所),打造集技术研发、科技孵化、产业开发、教育培训为一体的创新集聚区。
  第二十四条 大力推进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社区等新型众创空间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十五条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大力推进广西钦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区“双区”建设,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创新平台,不断加大国家、自治区级园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突出农业高新技术创新研发及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配套,开展集成创新、生产示范、教育培训等工作,建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产业发展、企业壮大、科技先进和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综合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对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件下载:

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