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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6月1日起,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865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3300元。
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行动,严格按照新的标准开展相关工作,做到保障线内的申请对象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解读: